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解决抚顺市农村饮水困难的建议》(第0433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          编辑:水利厅liuyang         来源:厅办公室

尊敬的孙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抚顺市农村饮水困难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抚顺市农村供水基本情况

  抚顺市共有3县5区49个乡镇612个行政村、1907个自然屯,其中农村人口83.83万人。近年来,全市已累计解决583个行政村、1729自然屯、75.37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农村饮水集中供水率89%,自来水普及率89%。

  二、抚顺市农村饮水安全建设情况

  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地形地貌存在较大差别,受自然因素影响,各地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过程中,因地制宜,建设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东部地区以山地为主,固多采用引山泉形式,将水源工程建在山上,靠重力自流供水入户。建成的工程,水量、水质、供水保障率和用水方便程度4项指标均符合要求。建后运行过程中,受季节降水量影响,部分工程会出现短时水量不足情况。

  按照《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十三五”规划》总体要求,结合“扶贫解困、水质保障、巩固提升、规模发展”的计划安排原则,2016-2019年我省共下达抚顺市农村饮水安全资金16044万元,建设巩固提升、脱贫攻坚、重点水质各类工程471处,改善了29.99万人饮水状况。全面推进了“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改善了“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能力不足”,保障了贫困偏远地区农村居民饮水状况。

  同时,为全面加强工程建后管护,2019-2020年我省共下达抚顺市888万元省以上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对全市254处农村饮水工程开展了维修养护,受益人口12.03万人,全面保障了工程建后良性运行。

  三、关于“城市周边地区饮用水水体遭到污染”的说明

  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5部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等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同时,按照《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有关要求,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水利部门配合,全力做好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及保护范围划分工作,加强水源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并及时处理处置水源保护范围内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解决“乡镇集中供水问题”。2020年,我省计划通过水库移民专项资金、农村饮水重点水质专项资金、一般性地债资金,全力解决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其中抚顺市计划建设工程214处,改善10.46万人饮水状况。目前,各地正处于计划申报阶段。下一步,我厅将结合全省2020年计划及资金安排,全力落实抚顺市工程建设内容及投资。同时,强化业务指导,协助抚顺市做好项目前期设计论证及方案编制,并督促相关农村饮水政策落实,加快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尽早建成,真正惠及民生。

  同时,按照水利部“抓两头带中间”的“十四五”规划思路要求,“十四五”期间,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一是推进建设一批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实现城乡供水融合发展。二是建设改造一批规范化小型供水工程,整体提升农村供水水平。三是充分利用维修养护,更新改造一批老旧供水工程和管网,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届时,我省将进一步提升农村集中供水能力。

  最后,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我厅将再接再厉,继续做好相关工作,力争让全省农村群众喝上放心水。

 

 

                                                     辽宁省水利厅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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