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修订<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的议案》(020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5日          编辑:辽宁省水利厅管理员         来源:厅办公室

赵冀蜀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能条例》)于2010年11月26日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旨在对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发挥积极作用。2010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05号),明确要求“各地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政策......不得对已建、在建和新建水电项目有偿出让水能(水电)资源开发权,不得以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名义向水电企业或项目开发单位和个人收取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水电资源开发补偿费等名目的费用。”因此《水能条例》中规定的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未能实施,亦不存在对水电企业同时征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出让金和水资源费税重复收费问题。

  2022年11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要求,组织开展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全国人大法工委经审查研究认为,地方性法规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作出规定,一是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二是征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出让金加重了企业负担,三是各地出台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制度已陆续停止执行,相关规定没有保留必要。

  因《水能条例》的核心内容即为水能资源有偿出让和开发利用制度,相关条款删除后,《水能条例》已无保留必要。省水利厅已提出废止该条例的建议,并分别向省人大法制委和省司法厅进行了报告。

  感谢您对水利事业的支持!

  辽宁省水利厅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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