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河道生态缓冲带的建议》(1543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3日          编辑:辽宁省水利厅管理员         来源:厅办公室

辽水督〔2022〕34号

罗瑞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河道生态缓冲带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与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一)实施河道生态封育。自2011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我省陆续对辽河、大小凌河、浑河等河流实施了生态封育,截至目前,全省实施生态封育面积达134.5万亩。其中辽河112.3万亩、大小凌河22万亩、浑河0.2万亩,涉及沈阳、鞍山、抚顺、锦州、阜新、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9个市。通过实施生态封育,有效减少了在河滩地耕种、放牧、倾倒垃圾、违规建筑等问题,辽河等重点河流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逐步形成了河畅、水清、草绿、林茂、鱼游、鸟鸣的绿色通道和生态长廊。根据2016年监测结果,在辽河封育区监测到鱼类51种、鸟类118种、植物400种,生物多样性已处于次生正向演替阶段;2021年辽河水系水质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为65.8%,考核断面Ⅳ类以上水质比例达到97.4%,其中辽河干流考核断面Ⅳ类及以上水质比例达到100%。

  (二)加强河岸缓冲带生态保护。一是编制了《辽宁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已征求各市及相关部门意见,形成送审稿。其中在第六章“稳步提升河流健康水平”第一节“积极推动河湖生态带恢复”中提出:“1.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湖陆向的水陆交错带,继续向陆域拓展一定宽度的区域建设河湖缓冲带,通过因地制宜划定生态缓冲带空间,加强监管,严格准入条件,确保不增污。2.开展水生植被恢复,重点恢复河湖岸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减轻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干扰。3.推进辽河源、浑河源以及鸭绿江水系水源涵养工程以及大伙房、碧流河、白石水库等源头区生态缓冲带建设。

  二是筹划河湖生态缓冲带项目,大力推进项目实施。2018年-2022年,共建设河湖生态缓冲带项目24个、长度252.9公里,总投资7.63亿元;其中2022年计划建设生态缓冲带项目8个、长度365.1公里,总投资5.48亿元。根据《辽宁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计划“十四五”期间实施涉及河湖生态缓冲带的项目111个、建设缓冲带长度716.8公里,计划投资93.94亿元。将“水润辽宁-河道生态修复与湿地建设项目”纳入2022年省重大项目,对辽河、浑河、太子河、大小凌河等重点流域开展河道生态修复建设,其中包括建设生态缓冲带115.2公里、隔离带56.5公里。

  (三)加强河道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按照国家要求,我省编制了辽河、浑河、太子河、大凌河、小凌河、绕阳河、浑江和大洋河共8条河流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规划河道总长度2117公里、规划147个保护区、40个保留区、88个控制利用区。规划在充分考虑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同时,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水域岸线进行分区规划,明确了管控要求和管控能力建设措施,为加强流域岸线管理保护、规范河道岸线利用提供了重要支撑。

  (四)开展“三区三线”划定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全国“三区三线”划定规则》,其中明确:“河湖范围内根据淹没频次经认定需退出的耕地,报国家批准后,可以不纳入耕地保护目标”。按照相关要求,省水利厅已制定了《辽宁省河湖水库管理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以及技术指导意见。目前,正在组织各级水利部门开展河湖、水库管理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持续巩固辽河、大小凌河、浑河等重点河流生态封育成果,严格封育政策,加大监督力度,研究制定省内河道生态封育工作管理办法,有效恢复河道生态空间,持续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二是启动重点流域河湖生态缓冲带调查与评估工作,选取辽河、浑河、太子河、大凌河流域典型支流等重点区域作为评估对象,科学诊断河湖岸线与水生态问题,明确生态修复要点及措施,编制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方案,为更好地推进和指导水生态环境修复提供技术支持。

  三是推进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完成省级负责的重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并印发实施。推动完成市级负责的河湖岸线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强化岸线分区管控,确保重要江河湖泊规划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比例总体达到50%以上。

  四是按照《全国“三区三线”划定规则》要求,推动河湖、水库管理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对于位于主河槽内的耕地和洪水频繁上滩的耕地(北方河流按3年一遇洪水位以下考虑)经认定可以不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非常感谢您对河湖治理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水利厅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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