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加大辽东绿色经济区生态补偿和转移支付力度的建议》(1217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3日          编辑:辽宁省水利厅管理员         来源:厅办公室

辽水督〔2022〕28号 

满金秋代表: 

  由您提出的《关于加大辽东绿色经济区生态补偿和转移支付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结合辽宁实际,全力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等有关工作。 

  (一)加快构建辽东绿色经济区发展格局 

  辽东绿色经济区是辽宁乃至东北的重要生态屏障,推进辽东绿色经济区建设,是辽宁省委、省政府结合辽东丰富的森林资源和优质水资源,对辽宁省区域发展格局进行的完善调整和重新定位,是培育区域绿色发展的全新版块。一是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协调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2〕6号),强化大伙房水库等饮用水源地和水源涵养地建设与保护,并重点推进大伙房水库等湿地保护项目建设,培育“大伙房”地理标志品牌,培育壮大绿色加工产业。二是省委、省政府联合印发了《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辽宁省推进“一圈一带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辽委〔2022〕20号),成立了辽东绿色经济区专项推进组,并印发《辽东绿色经济区建设2022年工作要点》,要求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推进辽东绿色经济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加大支持力度,发挥金融资金的引导和协同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广泛参与辽东绿色经济区建设。三是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印发了《辽宁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方案》(辽财环〔2021〕144号),充分考虑辽东绿色经济区(包括大伙房水源保护区)作为全省的重要水源涵养区、跨市调水工程水源保护区、森林生态带等功能定位,建立了“突出生态优先、补偿与贡献相匹配、注重正向激励”的生态补偿机制。 

  (二)积极筹措落实生态补偿和转移支付资金 

  近年来,省直各有关部门为实现辽东绿色经济区内各地生态、生产、生活协同发展,充分考虑大伙房水源地周边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上均给予重点倾斜。 

  1.2021年省财政部门预算设立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3亿元,进一步加大对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力度,并统筹整合中央和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9.03亿元,用于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地区生态补偿,其中,安排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相关县区省以上生态补偿资金3.7亿元,占全省的41%,有力推动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不断深入。 

  2.从2004年起,国家和省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林权所有者予以补助,并逐步提高补助水平。目前补助标准为:国有权属公益林,国家级补偿标准为10元/亩,地方级补偿标准6元/亩;集体和个人权属公益林,国家级补偿标准16元/亩,地方级补偿标准8元/亩(自然保护区每亩11元)。2021年,已下达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相关市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1.8亿元,其中,抚顺市0.9亿元、本溪市0.9亿元,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和水源涵养。 

  3.2014年起,实施了大伙房水源一级保护区退耕封育政策,按照每亩1000元的标准,省财政每年安排抚顺、本溪两市大伙房水源一级保护区退耕补偿资金4118万元,其中抚顺市3500万元,本溪市618万元,由两市包干使用,直至2029年土地二轮承包期结束。2021年,已下达该专项资金4118万元,其中抚顺市3500万元,本溪市618万元。 

  4.2018年,省财政部门修订了《省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规定“对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按不同标准予以定额补助”。省财政部门在下达均衡性转移支付时,对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相关县增加安排转移支付资金3000万元,具体为:清原县500万元、抚顺县500万元、新宾县1000万元、桓仁县1000万元。从2019年起,已将此项定额补助纳入省对各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基数。 

  5.省发改部门围绕保护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污水管理建设改造、水质提标升级等,积极申报大伙房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管理污染治理等项目4个,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0.75亿元;申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方面项目6个,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3.71亿元。 

  6.省水利部门为统筹推进大伙房水源地融入辽东绿色经济区和全省水源生态涵养基地建设,筑牢辽东绿色生态屏障,积极筹措落实水利资金。2021-2022年,共安排抚顺市水利转移支付资金6.97亿元,其中,中央资金4.2亿元,省级资金1.55亿元,市县资金1.22亿元,涉及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治理、移民工程、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项目140个;2021-2022年,共安排抚顺县水利转移支付资金1.17亿元,其中,中央资金0.82亿元,省级资金0.25亿元,市县资金0.1亿元,涉及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治理、移民工程、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项目27个。 

  二、下步工作安排 

  流域生态补偿涉及地区多、事项多、测算复杂,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是一项需要长期摸索和探讨的工作,各方需在补偿实践中达成广泛共识,最终形成符合我省省情和流域生态保护实际的政策措施。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继续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政策 

  目前,国家正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逐步实现财政生态补偿机制法制化。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针对“水流生态保护”,明确提出“国家实施水流生态保护补偿,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维系河流湖泊生态健康,保障国家水生态环境安全。国家探索对水流生态保护主体给予适当补偿”。待《条例》颁布实施后,将进一步研究国家流域生态补偿政策,完善我省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建立更加科学可行的补偿机制。 

  (二)继续努力构建流域生态补偿评价指标体系 

  2020年,省财政在辽东部分县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县补偿试点,综合考虑森林资源、水土保持在水源涵养、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选取水土保持面积、林地面积、户籍人口、人均财力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后续在流域生态补偿工作不断深入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完善流域生态补偿评价指标体系,使评价体系考虑得更加精细周全,确保最大限度保证补偿标准得到科学合理的界定和执行。 

  总的情况看,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仍属于起步阶段,很多补偿的判定、补偿的基准以及补偿的测算等都需要继续深入研究和不断调整完善,逐步实现“谁受益、谁付费,谁污染、谁治理”的良性运行机制。 

  感谢代表对辽东绿色经济区生态补偿工作的支持、指导和帮助。   

辽宁省水利厅 

202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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