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加强林改政策贯彻落实 促进护堤林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第0586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          编辑:水利厅liuyang         来源:厅办公室

关和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林改政策贯彻落实 促进护堤林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的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为了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不辞辛苦深入实地长时间走访调查,并提出了有关河道管理方面的专业性提案,也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水利发展的关心。您提出关于护堤林、护岸林的造林政策、林农利益保护、河道闲置土地利用和商品林发展等问题,事关当地百姓切身利益,内容翔实,角度专业,建议中肯,考虑深远,对我省加强护堤林、护岸林的营造管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水利厅高度重视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管副厅长王殿武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责成厅水政监察局赴本溪市水务局、林业局、林业公安局、平山区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和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在与您的见面答复过程中,您丰富的工作经验、扎实务实的作风真正体现了一位政协委员的风采。经研究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 全省护堤(岸)林营造工作有序推进

  多年来,我省非常重视河道内护堤(岸)林营造工作。2009年以来,先后组织实施了《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建设实施方案》、《全国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规划》和《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等专项实施方案,着力实施流域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防洪能力不足河流的防洪减灾建设任务。根据具体情况,在修建堤防、护岸等主体防洪工程的同时,兼顾水生态与环境治理,在局部地区实施以植树种草为主的河道生态治理工程。同时,我省还制定了《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河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沿河生态带为主对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河道进行全面整治,该方案正在实施中。

  多年以来,我省始终坚持大型河流平原区段以营造护堤林为主、中小河流以护岸林和生态防护措施为主实施护堤护岸林建设。据2016年统计,全省(不含大连及辽凌河管理范围)已有护堤(岸)林24.84万亩。具体见附表。

  二、持续开展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学习

  依法管河一直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开展法律法规学习是依法管河的前提和基础。自2004年在辽宁省电视台举办全省河道知识竞赛以来,省市县水行主管部门每年都举办各种形式的河道法律知识学习或培训。通过以案说法、案例点评、执法艺术、法律专家与学者授课等多种形式,使全省基层河道管理人员依法管河的能力和水平得到很大提高。据不完全统计,到去年年底,全省约有2500多人接受了学习培训。目前,省水利厅已对2017年全省水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做出了安排,计划落实后立即进行。

  三、对本溪市水务局对宋恩良砍伐林木行为处理的调查结果

  1.2002年,宋恩良与本溪市水务局细河河道管理所签订协议,在细河尚家村二组地界(左岸涵洞)至下游过河木桥区域内进行植树。该区域位于堤防迎水侧,营造护岸林可以有效降低洪水流速,减缓水流对河岸的冲刷,减少河岸水土流失。

  2.根据《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护堤林、护岸林需要更新或者间伐的,应当提出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补种。据此,行政管理相对人宋恩良拟将其所承包栽种的护岸林进行采伐,应当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林业部门的许可。因此,宋恩良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溪市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准予砍伐其所承包栽种的护岸林300余棵。由于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本溪市水务局河务处要求其补正有关材料,但宋恩良并未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未按行政机关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许可符合法律规定。

  3.2015年11月17日,宋恩良在既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又未取得林业部门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所承包的987株林木(合计150多立方米)全部采伐。

  4.本溪市水务局认为宋恩良未经许可砍伐护岸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是,于2015年12月7日依法将此案移交给本溪市森林公安局。

  省水利厅是本溪市水务局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今后,省水利厅将继续加强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有效提高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四、我省河道治理的总体思路

  201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今年2月,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提出今后一段时间我省要进一步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根据您提出的建议,结合我省河道内护提(岸)林营造、管理和利用工作,今后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河道内土地和岸线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均规定,河道内土地和岸线利用应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滩地利用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护堤护岸林属于我国森林分类中的“防护林”,“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同时,根据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五位一体的总体要求,护堤护岸林还有着“生态环境保护林”的功能属性。

  按照法规要求,各级水行政水管部门在编制河道内土地利用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河道护堤护岸林的营造应服从于经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并符合防洪、护堤护岸功能有关要求。同时,护堤护岸林不能等同于普通“商品林”,它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二是按照生态治河要求,认真做好全省生态治河规划工作。

  我省河流生态治理及护堤护岸林营造的规划工作,始终遵循以防洪和生态效益为主,兼顾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工程、水文、气象和土壤等条件,采取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近期,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全省重要河流生态建设规划》,对我省重要河流进行生态治理,主要采取栽植适宜的滨水植物、在部分桥梁节点和村屯交叉处重点段建设景观带等措施。

  三是积极争取财政资金,依法做好护堤(岸)林的营造和管理工作。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护堤护岸林应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林、护岸林需要更新或间伐的,应当提出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需按规定进行补种。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划采取自办或联办等多种形式,营造护堤护岸林。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护堤护岸林日常管护,积极争取资金,加大投入,确保全省护堤(岸)林营造和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四是继续做好水法规学习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我省河长制工作有效推进。

  我厅将继续加大学习培训教育力度,已把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处以上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内容。同时,将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宪法宣传日”开展法治宣传。此外,我厅将进一步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配合,实行水利和公安联合执法、联合办案、优势互补、行刑有效衔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占河、破坏河道堤防护岸等水事违法行为,确保我省河长制工作有效推进。

  另外,您在提案中提出的组建速生树种研发部门,培育商品苗木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2016〕173号),省林业厅负责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并且省和部分市设有林业科学研究院(所)等科研单位。我厅建议,可由省林业厅依托现有科研机构进一步加强速生林树种研发和商品苗木供应工作。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水利厅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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