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关于调整引细入汤工程本溪市南芬区下马塘取水口功能的提案》(第0184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          编辑:水利厅liuyang         来源:厅办公室

吴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引细入汤工程本溪市南芬区下马塘取水口功能的提案》收悉,经与省生态环境厅、本溪市和鞍山市政府沟通,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一、“引细入汤”工程基本情况

  1.“引细入汤”工程建设情况。为解决鞍山市城市缺水问题,2001年1月,国家发改委批复同意修建“引细入汤”工程;2003年9月,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鞍山市汤河水源扩建供水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2003〕700号);2004年2月,本溪市人民政府(甲方)与辽宁省水利厅(乙方)签订了《“引细入汤”引水工程取水量协议》(以下简称《取水量协议》)文件。《取水量协议》明确:“‘引细入汤’工程引水原则为:在保证细河本流域取水口以下范围内不同水平年生活、生产及生态用水的前提下引水。如引水对取水口下游用水造成影响时则停止引水,并按此标准在取水建筑物上设定相应水位,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为确保‘引细入汤’工程引水基本原则有效实施,‘引细入汤’工程取水口由本溪市水资源(节水)管理办公室与汤河水库管理局共同管理,省水利厅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共同监督”。 环境保护部环境评估中心会同辽宁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于2012年出具的《鞍山市汤河水源扩建供水工程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显示:细河流域多年平均径流量为4.28亿立方米,“引细入汤”工程设计年引水量为0.53亿立方米,约占细河年径流量的10%。

  2.“引细入汤”工程运行情况。目前“引细入汤”工程平均年引水量4504万立方米(低于设计多年平均引水量5303万立方米),最大年引水量7535万立方米(低于设计最大年引水量9850万立方米)。为规范调度管理,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制定了“引细入汤”工程调度运行规则,严格按照《取水量协议》规定运行管理,并实行不完全年引水运行方式(在冬季河流枯水季节停止引水)。据了解,目前未发现“过度取水,造成下流断流”现象。

  3.“引细入汤”工程主要任务。鞍山市市政供水共有4个水源,供水总规模为55万立方米/日,其中汤河水源(汪家峪净水厂)35万立方米/日,大伙房水源(老虎山净水厂)15万立方米/日,西郊水源(西郊水厂)3万立方米/日,首山水源(大赵台水厂)2万立方米/日。汤河、大伙房、首山3处外埠水源占鞍山市供水能力95%。

  近年来,随着鞍山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生活用水不断增加,城市供水日趋紧张。目前,鞍山市自来水公司首山水源锰含量超标,即将退出;大伙房水源输水工程协议供水量为55万立方米/日,但目前仅建成一期工程,供水规模为15万立方米/日,且鞍山市地势东高西低、南高北低,汪家峪净水厂位于城市东部,老虎山净水厂位于城市西南部,两个地表水水源无法实现互补。基于以上情况,目前汤河水源依然是鞍山市供水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引细入汤”工程依然是不可替代的汤河水库重要补充水源。

  二、关于“引细入汤”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问题

  “引细入汤”水源保护区位于本溪市下马塘镇,是汤河水源地的一部分,因兰河和引兰部分划定为二级保护区,细河引入兰河的水质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要求即可。据此,“引细入汤”部分划定为二级保护区。目前,“引细入汤”工程的功能及“引细入汤”部分二级保护区的性质均没有改变,不宜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做出调整。

  三、关于“引细入汤”工程生态补偿问题

  早在2007年,省政府就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有关生态补偿体制机制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出台了《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7〕44号),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东部生态重点地区实施财政补偿。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印发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先后组织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初步建立了以纵向补偿为基础,多种鼓励支持方式并举的补偿机制。一是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60号),加快建立健全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二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17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辽发改规划〔2017〕893号),进一步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优化调整了支持范围,加大了对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支付力度。三是财政生态补偿资金全部切块下达到县,由县政府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支出,有效提高了生态保护地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补偿机制。

  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支持。

 

 

                                                         辽宁省水利厅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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