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关注 > 专题报道 > 2012年专题报道 > 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 详情页

省厅要求各地加强当前节水滴灌工程建设与管理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3日   来源: null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节水滴灌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当前节水滴灌工程建设与管理中有关问题,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为工程长久发挥效益奠定基础,11月25日,省水利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当前节水滴灌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通知指出:
    一是一定要建设与管理并重,质量与进度并重。当前,各地节水滴灌工程建设正在积极推进中,各地区、各部门在抢抓工程进度的同时,一定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质量,严防只抓进度、忽视质量现象的发生。要结合水源、地埋管路冬季施工的特点,做好防冻施工处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越冬,并在春播前投入使用。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行政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乡镇水利站和村级水管员在质量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受益群众参与到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中去,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二是一定要把建后管护工作上升到当前重要工作来抓好、抓实。从2011年开始实施千万亩节水滴灌工程以来,各项目县已经形成了大量节水滴灌工程设备资产,为做好工程的建后运行管护,确保工程能长期发挥效益,各项目县要全面启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把建后管护工作抓到实处,确保各方面职责任务到位、管护措施到位。
    一要明确产权。要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建管并重的原则,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明晰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理主体和管护责任,加强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推进工程良性运行机制的建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二要明确管理方式。要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和农村基层组织的积极性,按照“谁受益、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各种适宜有效的管理方式,发挥农民群众、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承担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作用。
    三要明确管护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管理移交手续,以合同或协议形式将工程及设备的使用权移交给工程管护主体,同时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责任。如因管理不善造成工程损坏或设备无法使用等情况,工程管护主体应承担修复、赔偿等相关责任。
    四要落实管护人。工程管护主体应根据不同节水灌溉工程的特点和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结合本地实际选择确定适宜有效的管护模式,落实管护责任人,通过签订管护合同书、承诺书等形式将工程运行维护的管护权委托给工程管护责任人,同时明确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五要落实管护经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及其它相关财政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作为工程运行维护经费。
    六要比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农村水利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做好工程运行、维修、养护及设备的出入库记录等,确保节水滴灌工程及设备有人建、有人管、长受益。
    三是及时履行项目变更手续。各地要高度重视节水滴灌工程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在设计的过程中要深入项目地点进行实地查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征求受益群众的意见,确保工程实施的地点和工程量与工程设计相一致。如果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地块因水资源、作物种植结构、群众意愿等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县也应根据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好事办好的原则,在总投资和总体效益不变的前提下,申请变更项目实施地点和建设内容。设计变更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组织开工建设。国家节水增粮行动项目设计变更由省水利厅批复,省节水滴灌工程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并抄报省水利厅备案。2012年节水滴灌工程确需设计变更的,各项目县应立即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务于12月15日前完成申请和批复备案工作。
    四是完善项目招投标备案工作。为全面及时掌握节水滴灌工程招投标工作进展情况,已完成招投标工作的各项目县,须将招投标结果于12月15日前向省节水增粮办备案。对于招投标过程不规范,甚至存在营私舞弊不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予以彻查。
(厅农水处)

附件下载


辽ICP备10008193号 访问统计:
主办单位: 辽宁省水利厅
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