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关注 > 专题报道 > 2012年专题报道 > 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 详情页

辽宁省关于全面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3日   来源: null


    8月14日,省水利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明确了市、县、乡、村的事权和职责,落实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资金保障和管护责任,建立市级水利部门重在协调与监督、县级水利部门重在落实与监管、乡镇水利服务站重在服务、村级水管员重在管护以及村级农民水利协会重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责任主体明确,管理高效的工作格局。
    县级水利机构要从防洪安全和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安全出发,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水政监察、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饮水、水土保持、水库管理、河道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水利安全监督、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加强县级水利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通过选拔培养年轻干部、加强专业培训和实践锻炼等措施,不断优化领导班子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提高领导干部适应水利改革发展的综合能力。突出重点,整合资源,科学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合理核定人员编制。水利工作任务重的县(市、区),要建立水政监察与公安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乡镇水利服务站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市、区)以乡镇或区域为单元设立乡镇水利服务机构,作为县(市、区)水利(务)局派驻乡镇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指导,负责开展农村水利调查、勘察、规划设计;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河道防洪工程、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的建设、运行、维修养护的相关技术工作;负责辖区内的防汛抗旱、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农村水电、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水利新技术推广等工作;负责指导村级或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工作,协调农村涉水事务。
    各县(市、区)以农村水利工程管护为重点,以农村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建立村级水管员制度,组建以农民为主体的村级水利管护队伍。每个行政村设置村级水管员1人,由乡镇(区域)水利服务站和村委会双重管理。主要负责村级公共水利设施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协调村民水利事务,负责农业供水管理、水资源保护、水政策法规宣传工作,负责农村水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上报,发挥管护员、宣传员和信息员的作用。推进建立农民用水协会扩大到建立农民水利协会,将广大农民参与灌区与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扩大到参与农村所有水利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
    该意见还对如何加强基层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和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提出了具体要求。

(省推进办)

附件下载


辽ICP备10008193号 访问统计:
主办单位: 辽宁省水利厅
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