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从6月1日起,《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全省农村水利工程将以不低于20%的比例从各级水利非税收入和土地出让收益资金中提取维修养护和管理资金,作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将彻底改变以往农村水利工程有人建无人管的局面。
《办法》中还规定,全省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稳定投入增长机制;省、市、县(含县级市、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由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修、养护的技术指导工作。
长期以来,农村水利工程“重建轻管”的现象普遍存在。据统计,我省60%以上的排水(灌)站建于上世纪80年代以前,整体运行年限接近40年,排水工程出口设施设备老化、损毁严重,全省排水闸中只有15%处于完好状态。同时,由于工程维修改造资金投入不足,多年运行下来,灌渠老化、失修、坏损也十分严重,维修养护经费保障机制也不健全,缺少维修养护人员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部分水利工程甚至出现了安全隐患,给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农村水利工程养护管理专项资金的设立将给全省农村水利建设建立长效保障机制,给农村各项生产、生活用水提供全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