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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编办关于印发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3日   来源: 省质安站

 

 

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水合201313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520

 

 

 

 

 

 

 

 

 

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

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水利工程长久发挥效益,根据2012年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号)和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理念,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督,夯实质量管理基础,完善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2013年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推进年”活动、2014年开展水利工程“质量规范年”活动,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全面提升,安全性、可靠性、耐久性普遍增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施工质量优良等级力争到2015年达到50%以上,其中大中型及其他重点工程优良等级达到70%以上,省级重点输供水等工程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行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实现质量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利工程质量全程可控,人民群众对水利工程质量特别是民生水利工程质量满意度明显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三、严格落实质量责任

(一)严格落实从业单位质量主体责任。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是水利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质量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二)严格落实从业单位领导责任。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严格落实从业人员责任。勘察设计工程师对其签字的设计文件负责。施工单位确定的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质量负责。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负责。质量检测从业人员按照职责对其工作成果负责。建立企业质量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 强化对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严格按照质量规范操作。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因质量问题给工程运行管理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任方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四、严格质量管理

(一)完善质量管理体制。加大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依法各负其责的质量管理体系,构建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

(二)加强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规范编制水利工程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标段,科学安排工期。严格招投标活动中的市场准入管理和评标工作,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杜绝规避招标、干预招投标、施工企业围标、串标和人情标以及借用资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现象发生,积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招投标氛围。对于大江大河治理、大中型水利枢纽建设、大中型水闸除险加固、水库除险加固、重点水源工程建设、重点输供水工程建设等,要在招标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施工质量优良等级要求和奖罚措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将质量目标分解到工程建设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每个工序,并与验工计价结合起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工程质量全程可控。

(三)严格项目法人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遵规组建项目法人,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管理和考核。项目法人要全面负起工程建设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加强合同签订、履行管理,并对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项目法人在开工前要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提供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承担责任,及时组织收集、整理技术文件和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

(四)严格勘察设计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可靠。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现场服务,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配备设计代表,及时解决设计问题,依法遵规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单位要按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对工程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意见。

(五)严格施工管理。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项目经理及其他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对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施工,选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设计要求。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单元(工序)工程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序)施工,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设计和验收规范的要求。

(六)严格监理管理。监理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设备制造实施监理,并对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照监理规范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对水利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序)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施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做好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对其监理的水利工程提出质量评价意见。

(七)严格质量检测管理。严格开展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积极推进第三方检测。质量检测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对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质量检测单位要及时向委托方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八)严格质量评定和验收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开展质量评定和验收工作,将工程质量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没有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没有质量监督单位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不得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当对工程质量给出明确意见。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直至符合工程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后,方可通过验收。

五、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一)健全完善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质量监督、质量检测、质量事故处理以及优质工程、文明工地评比的质量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检验规程》等勘察、设计、施工、质量检测、验收等技术标准,切实抓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和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抓紧制定适合小型水利工程的质量标准、《辽宁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等技术标准,切实提高标准的目的性、实用性和协调性。省重点输供水等工程建设中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推动我省优势技术与标准成为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二)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按照划分事权、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市、县负责建设并承担责任的水利工程分别由本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直接监督,上级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监督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市、县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将市、县水利工程质量情况纳入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考核指标,对出现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健全完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通过巡视、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水利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大型水利工程、重点水利工程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要积极推行质量分类监管和差别化监管,突出对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的监管,突出对质量管理薄弱项目的监管,突出对质量行为不规范和社会信用较差的责任主体的监管,切实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质量风险管理。完善质量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开展质量隐患大排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切实做到对质量风险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危害。督促水利工程从业单位组织制定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好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落实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做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要通过建设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智能网络监控系统”、“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网络系统”,实现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公开,实现水利工程质量动态监控和管理,实现公开监督和阳光执法,不断提升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质量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对和质量信用管理的效能。

积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要建立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健全诚信奖惩机制。要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作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并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项目评奖等工作直接挂钩。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对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要定期在“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五)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加大源头治理力度,省、市、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政监察队伍与水利公安机构要加强执法协作,建立健全处置重大质量违法案件的执法联动机制,强化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质量事故,严厉打击危害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质量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不合格工程坚决返工。积极从巡视、工程稽察、审计调查、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质量事故案件线索,从工程质量入手,深挖细查质量问题背后隐藏的违纪违法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水利工程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信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质量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并向全社会公开。

六、加大质量管理投入

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宁可少上项目,也要舍得质量管理投入,确保建成优质工程、精品工程的理念,加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投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同级财政部门的支持,制定解决本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投入的具体措施。省、市、县要积极筹措资金,从本级水利非税收入中按照不高于3%比例安排资金,用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培训、抽样检测等工作。

七、加强质量管理基础建设

(一)加强质量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媒介,大力宣传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宣传水利工程为全社会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普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知识,突出精品工程、优质工程和样板工程的宣传报道,加强社会监督,适当曝光不合格和“豆腐渣”工程,发挥正反两方面的引领示范和震慑警示作用,全面提高参建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创优意识、责任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行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网络工程建设,实现水利工程质量动态监控、管理。加大对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的采集、追踪、分析和处理,提高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质量检测数据监控、质量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对、质量信用管理的效能。

加强质量技术创新,鼓励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引导和支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活动,促进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三)建立质量激励机制。积极组织开展优质水利工程、精品水利工程评选和水利建设文明工地评选活动,建立水利工程质量奖励制度,对获得优质水利工程、精品水利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参建人员要进行奖励,对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引导水利行业树立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的理念。

八、加强质量管理队伍建设

(一)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加强政府质量监管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配置必要的交通设备和检测仪器,使监督机构、专业结构、人员力量适应本地区水利建设需要。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水合〔201220号),各市、县要进一步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原则上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配置要达到3人以上。技术力量薄弱的地区,要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或直属单位抽调思想品德过硬、业务精通、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质量监督队伍。要充分发挥乡(镇)水利服务站对民生水利工程和小型水利工程的监管作用,实行县乡联合监督。要严格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落实监督责任制,建立一支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监管队伍。

(二)加强执业从业人员能力建设。加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队伍建设,通过实践锻炼和教育培训,努力造就一批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工程师队伍。严格执行注册土木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水利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制度,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严禁无证人员在质量检验、评定、验收等文件上签署意见。建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积极开展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把质量管理落实到水利建设的各个环节。加大对县、乡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及施工企业一线人员的质量教育培训力度,尤其要做好新入场农民工等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工作,提高水利一线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推动全行业人员素质得到整体提升。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水利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涉及党的执政基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把质量放在水利工程建设的首位,进一步增强质量责任意识,带头重视和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正确处理质量、进度和投资的关系,确保责任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确保事关公共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质量问题解决落实到位。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和加强质量管理等方面给予机构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真正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障质量安全、促进质量进步、建设一流的水利工程提供可靠的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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