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
推行河长制建设美丽河湖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的通知
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辽宁海事局、省政府绩效考核办公室,各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局、水务局):
《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建设美丽河湖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十二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建设美丽河湖
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为目标,以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为导向,全面加强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河湖执法监管,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人民生活提供更多更好优美河湖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辽宁提供环境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注重河湖生态修复与休养生息,维护良好生态,提升河湖功能,发挥综合效益。
——坚持河长主导。依托河长制组织体系,将创建美丽河湖作为河长制实现“河长治”的目标,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级责任,细化目标考核,引导全民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因河施策。针对不同流域、区域河湖特点,统筹城镇与乡村、陆域与水域,统筹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河湖分级管理、精准管理制度,创新流域综合管理、资源权属管理、投融资多元化机制,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
(三)总体思路
立足辽宁实际,围绕全面推行河长制六大任务,按照工作目标,找准差距,坚持问题导向,继续实施辽河、凌河、浑太河、大伙房饮用水水源区等重点河湖生态封育及综合治理保护,全面开展河湖综合治理保护五大专项行动,实现“五清、三达标”目标。
1. 开展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按照“十三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涉河湖要求,实现水功能区达标和用水总量控制的目标。
2. 开展“清河”专项行动。对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质考核指标,重点解决河湖边界不清、侵占河道、乱采盗挖、垃圾清理、黑臭水体等问题。
3. 开展“补短板”专项行动。重点解决防洪不达标、工程措施和生态措施不协调、管护不到位等问题,实现河湖防洪与生态相统一,管护责任落实到位的河湖管护长效机制。
4. 开展宜居乡村河湖“三化”专项行动。结合宜居乡村建设,重点开展河湖垃圾清理、污水治理、常态化保洁,实现河湖净化、绿化、美化目标,助力宜居乡村建设。
5. 开展监督执法专项行动。重点解决侵占河道、乱采盗挖、超标排污、乱排乱倒、非法捕捞等突出问题,建立行政与公安联合执法体系。
(四)工作目标
通过有效开展河湖综合治理保护五大专项行动,使主要河湖实现“五清、三达标”目标。其中“五清”,即岸线清、排污口清、垃圾清、水域清、水质清;“三达标”,即河湖水资源保护实现国家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达标、河湖水质实现《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达标、河湖生态实现生态功能区恢复目标。
到2020年,全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1.2%以上,全面实现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其中,辽河流域(包括辽河干流及其支流)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23.81%以上;大浑太流域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43.33%以上;凌河流域(包括大、小凌河等)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4.29%以上;鸭绿江流域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沿海诸河流域(包括大洋河、庄河、碧流河、大沙河、复州河、大清河、兴城河、六股河等)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1.43%以上。省内全国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8%,地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达到96.29%以上,全省地下水质量不再下降。初步完成大江大河主要河段管理范围划定,有效解决向河道倾倒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全力开展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实现防洪与生态治理相协调。辽河、凌河、浑太河及大伙房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主要河湖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生态环境明显趋好。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强化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逐月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及时将不达标水功能区通报同级环保部门和当地政府,提出防治要求。2018年、2019年、2020年,省内全国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分别为70%、74%、78%。(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等)
表1: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年度控制目标表
单位:%
地 区 |
2018年控制目标 |
2019年控制目标 |
2020年控制目标 |
全 省 |
70 |
74 |
78 |
沈阳市 |
50 |
56.25 |
68.75 |
大连市 |
76.47 |
76.47 |
82.35 |
鞍山市 |
53.85 |
61.54 |
76.92 |
抚顺市 |
79.17 |
83.33 |
91.67 |
本溪市 |
82.35 |
88.24 |
94.12 |
丹东市 |
100 |
100 |
100 |
锦州市 |
61.54 |
69.23 |
84.62 |
营口市 |
75 |
87.5 |
87.5 |
阜新市 |
85.71 |
100 |
100 |
辽阳市 |
57.14 |
64.29 |
78.57 |
铁岭市 |
58.33 |
66.67 |
83.33 |
朝阳市 |
88.89 |
94.44 |
94.44 |
盘锦市 |
50 |
50 |
50 |
葫芦岛市 |
58.82 |
70.59 |
82.35 |
2. 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市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依法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工作,并加强监管。2018年、2019年、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153.81亿立方米、156.82亿立方米、160.6亿立方米。(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
表2:用水总量年度控制目标表
单位:亿立方米
地 区 |
2018年控制目标 |
2019年控制目标 |
2020年控制目标 |
全 省 |
153.81 |
156.82 |
160.6 |
沈阳市 |
30.81 |
31.09 |
31.38 |
大连市 |
17.45 |
17.73 |
18.03 |
鞍山市 |
11.10 |
11.49 |
11.89 |
抚顺市 |
8.22 |
8.44 |
8.66 |
本溪市 |
4.69 |
5.05 |
5.43 |
丹东市 |
10.94 |
11.11 |
11.28 |
锦州市 |
9.42 |
9.70 |
10 |
营口市 |
9.10 |
9.28 |
9.46 |
阜新市 |
4.83 |
5.05 |
5.29 |
辽阳市 |
11.12 |
11.24 |
11.37 |
铁岭市 |
10.86 |
11.19 |
11.54 |
朝阳市 |
6.07 |
6.37 |
6.68 |
盘锦市 |
13.57 |
13.75 |
13.93 |
葫芦岛市 |
5.01 |
5.33 |
5.66 |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 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组织编制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实施方案,开展河湖划界,推进河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2.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及许可制度,强化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进一步做好辽河、凌河、浑太河及其他重点河流采砂权出让和采砂管理工作。(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3. 清理整治侵占、围垦河湖问题。禁止围河(湖、库)造田。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河湖,对岸线乱占滥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
4. 加强河湖防洪薄弱环节建设。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全力推进大江大河整治、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防汛预报预警体系等工程建设,注重防洪与生态治理相协调,全力完成年度计划任务和绩效目标。(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等)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1. 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持证企业按证排污。2018年,编制完成《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和整治方案》;2019、2020年,落实《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和整治方案》,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
2. 治理工业点源污染。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强对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的监管,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发现一个,取缔一个。(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等)
3. 处理城镇生活污水。2018至2019年,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重点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2020年,有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再生利用要求,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88个重点镇全部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无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34个重点镇建设完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等)
4.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在禁养区内禁止有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存在,禁止再新建畜禽养殖场。2018至2020年,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78%、86%、95%。(牵头单位:省畜牧局、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农委等)
5.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8年,农药利用率达到38%,农药使用量不增加;农作物化肥用量增幅降到0.4%以下,其中,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85%,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39%。2019年,农药利用率达到39%,农药使用量减少0.5%;农作物化肥用量增幅降到0.2%以下,其中,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88%。2020年,农药利用率达到40%,农药使用量减少1%以上;农作物化肥用量零增长,其中,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90%,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
6. 控制水产养殖污染。2018至2020年,推行健康养殖方式,改善生产条件,以到期进行复查为主,在流域内积极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牵头单位:省海洋渔业厅;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农委等)
7. 推进港口、船舶污染控制。设立港口建设数量红线、控制总体港口数量。督促沿海各市地方政府编制发布涉河的沿海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并予以实施。继续落实船舶(渔业船舶除外)防污染监管。(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辽宁海事局;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 河湖考核断面水质达标。2018年,全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46.5%以上,丧失使用功能水体(劣于Ⅴ类)断面比例控制在2.3%以下。2019年,全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48.8%以上,丧失使用功能水体(劣于Ⅴ类)断面比例控制在1.2%以下。2020年,全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1.2%以上,丧失使用功能水体(劣于Ⅴ类)断面比例控制在1.2%以下。(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
表3: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年度控制目标
地区 |
断面 个数 |
2018年目标 |
2019年目标 |
2020年目标 |
|||
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
劣Ⅴ类控制比例(%) |
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
劣Ⅴ类控制比例(%) |
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
劣Ⅴ类控制比例(%) |
||
沈阳市 |
17 |
0 |
5.88 |
0 |
5.88 |
0 |
5.88 |
大连市 |
6 |
66.67 |
0 |
83.33 |
0 |
83.33 |
0 |
鞍山市 |
12 |
33.33 |
16.66 |
33.33 |
16.66 |
33.33 |
16.66 |
抚顺市 |
8 |
75 |
0 |
75 |
0 |
75 |
0 |
本溪市 |
7 |
57.14 |
0 |
57.14 |
0 |
57.14 |
0 |
丹东市 |
8 |
87.5 |
0 |
87.5 |
0 |
87.5 |
0 |
锦州市 |
8 |
37.5 |
0 |
37.5 |
0 |
37.5 |
0 |
营口市 |
3 |
33.33 |
0 |
33.33 |
0 |
33.33 |
0 |
阜新市 |
3 |
0 |
0 |
0 |
0 |
0 |
0 |
辽阳市 |
9 |
22.22 |
22.22 |
33.33 |
22.22 |
33.33 |
22.22 |
铁岭市 |
14 |
35.71 |
7.14 |
35.71 |
0 |
35.71 |
0 |
朝阳市 |
6 |
83.33 |
0 |
83.33 |
0 |
83.33 |
0 |
盘锦市 |
5 |
0 |
0 |
0 |
0 |
0 |
0 |
葫芦岛市 |
4 |
50 |
0 |
50 |
0 |
75 |
0 |
2. 治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治理力度。2018年、2019年、202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分别控制在30%、20%、10%以内。(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等)
3. 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达标。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水源地隔离、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三大工程,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强化环境保护。2018年、2019年、2020年,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分别达到92.59%、94.44%、96.29%以上。2020年,全面掌握全省各类饮用水水源基础信息,完善水源水质安全风险源档案,基本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违章建筑、穿越道路、管线及违规排污口关闭等综合整治工作。(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等)
4. 加强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继续开展宜居乡村建设。到2020年,实现卫生间入户和下水统一收集处理的建制村达到5%,新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400套,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900个以上。建设100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10000个宜居达标村。深入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建设,在44个涉农县(市、区)全面铺开。(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省卫生计生委等)
5. 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工作,协调推进重大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加强监管,促进项目建成运营。2018年,建立全省水环境基础数据库,组织并完成省内河湖近岸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环境风险企业档案。2019年,建成水环境管理GIS系统,指导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完善部门间、跨区域间应急联动机制。2020年,建成水环境数据统计分析子系统,全部完成河湖近岸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建立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6. 清理河道垃圾。2018至2020年,继续开展河湖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建立完善沿河乡镇、村屯垃圾清运管护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等)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 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巩固辽河、凌河及浑太河等河流88万亩自然封育和退耕(林)还河成果,基本形成生态廊道。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补偿资金。(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畜牧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等)
2. 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大伙房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湖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畜牧局等)
(六)加强执法监管
1. 建立完善河湖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出台《辽宁省公安机关实行河道警长制工作方案》,建成公安机关四级河道警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单位、人员及设备,按照财权与支出责任相对应原则,落实省级河湖管护、监测、执法等经费,推进建立河湖管护长效机制。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适宜适度原则,围绕5大流域、7个水系河长制布局,逐步建立河湖管理保护联防联控示范性执法基地。(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海洋渔业厅等)
2. 开展涉河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2018年,出台《辽宁省河长制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执法工作衔接制度》。2019年,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2020年,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河湖违法案件查办力度。(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等)
3. 构建河长制信息系统。逐步构建全面感知、广泛互联、深度融合、业务协同、决策科学、服务主动的河长制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形成全省河湖信息全覆盖、过程全监管、成果全发布的河湖信息化管理新模式。2018年,实现省级河长、河流等基础数据查询、检索、统计和分析等功能。2019年,实现河长制信息化考核评价、巡检管理等功能,建立完善的河湖信息化巡查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机制。2020年,基本建成全省河长制信息系统。(牵头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水利厅、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等)
4. 建立河长制考核问责奖励激励机制。出台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及年度考核方案,对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奖励。(牵头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政府绩效办;配合单位:省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人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建设美丽河湖三年行动作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重要举措,建立党委和政府领导、河长负责、部门联动、属地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河长及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同、形成合力,确保全面推行河长制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建设美丽河湖三年行动的资金投入,统筹使用水利、环保、住建等专项资金,不断探索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投入机制。
(三)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和企业等各方力量,加强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修复、水生态补偿等方面项目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加大先进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力度。
(四)强化考核评价。总河长对河长、上级河长对下级河长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建立日常监督、第三方评估、公众满意度测评、年度考核等考评体系,严格督察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宣传、文化等部门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建设美丽河湖三年行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以河长制实现“河长治”为主线,大力宣传建设美丽河湖行动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充分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珍惜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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