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准予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地下水备用水源工程延续取水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1日          编辑:行政许可决定         来源:厅法规审批处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依你公司申请,我厅受理了延续取水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准予延续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项目基本情况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地下水备用水源工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于洪区、新民市、法库县、铁岭市铁岭县地下水备用水源296眼,其中一水厂53眼井,二水厂38眼井,三水厂31眼井,四水厂6眼井,五水厂37眼井,六水厂69眼井,七水厂12眼井,八水厂12眼井,九水厂38眼井。项目年供水能力23274万立方米

  二、批准事项

  同意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地下水备用水源工程取水量4756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63.76万立方米。水源类型为地下水,取水类型为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取水用途为制水供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三、有关要求

  1.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取水许可批复文件等相关要求,对取水量进行计量,做好计量设施运行维护,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且计量准确,确保数据接入省级平台。

  2.你公司应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计划用水管理制度、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供水用水管理。

  3.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取水时,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厅提出延续取水申请。

  辽宁省水利厅

  202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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