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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31日          编辑:辽宁省水利厅管理员         来源:厅法规审批处

各市水利(水务)局,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辽宁省水资源管理和生态环保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管理和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晰水利工程产权,促进水利资产有效盘活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在全省开展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和治水兴水的重要论述,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明晰产权、赋权释能为核心,建立健全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体系,有效盘活水利资产、激发发展活力,为全省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稳步推进。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不动产登记统一制度框架下,选取代表性工程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行阶段本着先易后难原则,分类施策、分步推进。

  2.问题导向,探索路径。聚焦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中的关键环节和潜在问题,如产权界定、地籍调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探索有效解决方案。

  3.属地为主,加强协作。落实工程所在地水利、自然资源部门的主管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主要目标

  到2026年底,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形成一套符合我省实际、可复制推广的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技术方法和协作模式,探索解决部分典型历史遗留问题的路径,为在全省全面开展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实践支撑。

  到2030年底,建立较为完善的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和部门协作机制,全省具备条件的水利工程基本完成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现水利工程产权归属清晰、管理保护责任落实、资产价值有效显化的目标。

  二、登记范围和任务

  (一)登记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完成建设(或已投入运行)以及经批准在建的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闸、堤防、灌区、泵站、水电站、引调水、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文等工程及其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建(构)筑物。

  (二)主要任务

  1.全面摸底调查。对水利工程数量、规模、分布、投资构成、管理状况、土地权属来源等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摸底。

  2.明晰产权主体。依法依规界定各类水利工程的产权主体。对于产权关系复杂的工程,按照历史沿革、投资来源、管理现状等予以界定。

  3.规范地籍调查。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及其涉及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地籍调查,形成规范的调查成果。

  4.处理历史问题。本着尊重历史、符合实际、依法依规的原则,分类研究制定处理意见,妥善解决权属来源、用地手续、跨宗地、竣工验收等历史遗留问题。

  5.依法审核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申请和相关规定,对水利工程不动产权属、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进行审核,对权属无争议的依法予以登记。

  6.推动成果应用。探索登记成果在水利工程管理、安全监管、资产核算、融资抵押、水权交易等方面的应用。

  三、职责分工

  (一)省水利厅。牵头组织实施全省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组织水利工程摸底调查、遴选试点工程、产权主体初步认定、配合地籍调查、提供相关规划建设资料等;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共性问题。

  (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试点工程的不动产登记业务;会同省水利厅逐步健全完善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

  (三)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协调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经费保障、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

  (四)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开展辖区内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已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空间规划信息等。

  (五)水利工程权利人(或实际管理人)。负责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调查等手续的具体办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11月至2025年12月)

  省水利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印发通知部署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工作。辽水集团和各市组织遴选确定试点工程,制定试点实施方案,于2025年12月31日前报省水利厅备案。

  (二)试点与全面摸底阶段(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

  各地按照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程的摸底调查、地籍调查、产权界定、登记申请、审核登簿等具体工作,并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同时,对辖区内水利工程数量、规模、分布、投资构成、管理状况、土地权属来源等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摸底。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加强跟踪指导和协调,评估试点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全面推行的政策建议。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7年1月至2030年12月)

  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工作。集中力量对权属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多的工程进行攻坚。

  (四)总结完善与常态管理阶段(2031年1月起)

  总结评估全省工作,完善长效机制。将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纳入常态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技术指导。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加强与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省直部门沟通,出台文件、开展培训,指导地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做好经验交流。支持各市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创新工作思路,结合实际大胆探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办法。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将搭建交流平台,及时推广各市在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促进相互学习借鉴。各市在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或有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向省水利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水利厅建设与运行管理处刘瀚泽18842515105。

  省自然资源厅确权登记处13516096597。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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