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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9日          编辑:辽宁省水利厅管理员         来源:厅法规审批处

各市水利(水务)局:

  为加强我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验收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19日

辽宁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水利发展资金所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小农水项目”)竣工验收。

  本办法所指小农水项目包括:农田水利灌排设施及配套机耕路(含小型水源工程如塘坝、引水堰闸、小型灌溉泵站、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等,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的灌溉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小型排水泵站、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农业灌排电力设施、高效节水灌溉、灌溉试验站试验仪器设备购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

第二章  验收依据和要求

  第三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3.辽宁省农村水利资产管理办法。

  4.辽宁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5.国家及省关于高效节水灌溉专项规划方案。

  6.辽宁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

  7.辽宁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8.中央和省财政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计划。

  9.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

  10.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小农水项目工程计划。

  11.其他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概算文件,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调整概算文件,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四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水源工程、机电设备、干支渠系等骨干工程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及时开展。具体验收条件如下:

  1.项目实施组织管理健全、工作职责落实;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

  2.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工程设计文件等完成建设任务。

  3.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4.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资金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无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现象。

  5.竣工财务决算已经完成,经审计机关或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审计报告结论满足验收要求。

  6.开展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完善供水计量设施、明晰农业水权分配、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建立奖补机制并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等。

  7.工程管理主体明确,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建立了切实可行的长效运行机制;工程能够正常运行,工程效益明显。

  8.验收资料齐全并整理归档。

  9.已经完成了法人验收。

第三章  验收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管理情况。

  2.前期工作情况。

  3.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4.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落实情况。

  5.资金筹措和使用。

  6.建后运行管理。

  7.项目实施效果。

  8.竣工验收总结。

  第六条 评分采用百分制,分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小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四章  验收组织和验收程序

  第七条 小农水项目竣工验收主体为市、县两级专项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或水利、财政等部门(以下简称验收委员会或小组),实行县级自验、市级验收的验收方式。县级自验要对本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小农水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中的工程逐项进行验收,合格后向市级提出验收申请。市级接到县级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及有关材料报省级领导小组或省水利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备案。上一年度小农水项目的县级自验工作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市级验收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

  各市、县对项目竣工验收结果负责,省级领导小组或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适时对市、县两级验收情况以及有关资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小农水项目竣工验收主要程序:

  1.现场检查。

  2.查看内业资料。

  3.听取小农水项目工程建设情况总体汇报。

  4.听取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及运行管理等单位汇报。

  5.验收小组成员讨论。

  6.作出验收结论。

  第九条 验收材料

  (一)县级自验

  小农水项目完工后,县级验收委员会(小组)应及时组织验收,完成自验工作。自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质量评定情况;

  3.检查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水源工程、机电设备、干支渠等骨干工程初期运行所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

  4.检查项目尾工安排情况;

  5.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自验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1.申请验收报告;

  2.工程建设总结报告;

  3.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财务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

  6.县级竣工验收登记表;

  7.年度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项目投资计划、工程计划、资金申请和拨付文件、工程建设管理中相关的文件及合同以及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等。需群众自筹的要有农民工投工投劳协议或相关证明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8.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文档资料(工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运行使用单位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工程移交及运行管理有关资料;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情况总结等相关资料)。

  (二)市级验收

  市级验收委员会(小组)接到县级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验收组对该县进行验收,市级验收作为终验成果。需提交的验收材料如下:

  1.项目建设竣工验收鉴定书(应包括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

  2.项目竣工验收评分表。

  3.县级竣工验收登记表。

  4.项目竣工验收意见表。

第五章  验收结果运用

  第十条 各市、县对竣工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县,限期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追回上年度拨付的小农水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对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核减下一年度的小农水项目建设资金,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项目验收办法》(辽水合〔2012〕70号)、《辽宁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验收办法》(辽水合〔2011〕27号)、《辽宁省小型泵站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辽水合〔2013〕44号)同时废止。小型农田水利“先建后补”改革试点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附件:1.辽宁省小农水项目竣工验收评分表

  2.辽宁省小农水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

  3.辽宁省小农水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提纲

  4.辽宁省小农水项目竣工验收登记表

  5.辽宁省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项目地块竣工验收登记卡

  6.辽宁省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年度实施地块目录表

  7.辽宁省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年度实施地块信息录入卡

  8.辽宁省小农水项目竣工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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