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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 建设纲要进一步提升水利建设质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1日          编辑:辽宁省水利厅管理员         来源:厅法规审批处

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机关有关部门,厅直有关单位:

  2023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辽宁省委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水利部印发了《深入贯彻落实 <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设〔2023〕254号),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推进质量强国建设,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平。结合本省水利建设实际,现就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强省建设纲要和水利部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升水利建设质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项目法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履职尽责到位

  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实施发挥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水利部和省水利厅的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确保项目法人履职尽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审查审批过程中,应确保项目法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否则不予通过审查或审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严禁项目法人将管理职责授权或委托给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目前正在实施项目,如项目法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及时履行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项目法人履职情况监督检查,加强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和管理,对不履职尽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项目法人,应及时予以人员调整或行政处理。

  二、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控

  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项目法人应组织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保证设计周期,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技术标准,对工程规模、建设方案等充分开展技术和经济论证,确保达到各阶段设计深度要求。对于因勘察设计不到位、深度不足等原因造成的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或投资增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在招标投标阶段,对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项目,原则上全部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项目法人应依法履行招标主体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编写招标文件,自主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招标文件依法合规。同时,应重点加强书面评标报告的审查和标后履约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招标方式等的审批权限,严禁超越权限审批,同时,应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招标投标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施工准备阶段,项目法人应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对于大中型水利工程,特别是国家确定的重大水利工程,鼓励项目法人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对于委托审查的,该专业咨询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在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建单位认真研究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和项目划分,避免因项目划分错误导致施工内业资料大量返工;高度重视现场工艺试验,特别是混凝土配合比和土料碾压试验,确保试验成果能够有效指导施工;切实组织设计交底,明确施工技术要求,避免出现凭经验施工导致未执行设计要求、又无法挽救的情况出现。

  在工程建设阶段,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检验,特别是对于水库、水闸、泵站等大体积混凝土工程,应由现场管理人员对每个浇筑段(块)进行回弹检测,发现疑似质量问题交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复核,避免出现重大质量缺陷甚至质量事故。对于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联合验收时应高度关注施工技术要求,明确是否完成各项检验、检测要求,影像资料等备查资料是否齐全,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项目法人应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开展设计变更并履行变更、备案手续。严禁擅自变更和随意变更。

  在工程验收阶段,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质量验收与评定工作,同步做好工程档案的收集与归档。分部工程通过验收后,参建单位应按档案验收标准制备、收集相应验收资料。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积极准备竣工验收,满足条件后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水利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指导意见》,以改革解难题,以创新攻难关,加快推进部分历史遗留未验工程竣工验收。对于2018年以后实施的项目,按规定没有完成竣工验收的,省水利厅将在“大禹杯”竞赛、各类考核、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负向考核,必要时在全省进行通报。鼓励在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中,将验收评定、档案管理与工程进度款支付挂钩。

  三、充分运用信用管理手段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明确信用惩戒的工作机制,积极应用《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辽水建管〔2022〕105号)对市场主体的良好行为进行信用激励,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信用惩戒,真正实现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

  四、全面加强质量管理队伍建设

  目前,随着水利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水利设施建设、防洪工程体系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等大规模水利建设,全省水利建设质量管理队伍人员数量、能力不足的问题逐渐暴露。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关注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加以解决,特别是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尽可能多的招录水利专业人才,理顺质量监督体制,保障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同时,应紧密结合正在实施的水利工程,采取现场培训、集中轮训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和能力提升。鼓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人员参加省直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锻炼。

  五、积极推行质量管理标准化和质量创优

  水利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控制的标准化管理是未来水利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省水利厅将积极推行水利建设质量管理标准化,研究推进标准化机制创新,启动水利质量管理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在全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企业中,重点培育一批守法律、讲信用、重质量的质量管理标准化达标企业。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支持企业争创鲁班奖、大禹奖和辽宁省建设工程世纪杯等优质工程奖。

  六、大力加强质量宣传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通过电视、网站、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介,深入宣传和推广我省水利行业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辽宁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和水利部实施意见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引领和辐射作用,进一步在全省水利系统和市场主体中掀起学习先进典型的舆论氛围,助推质量强省战略实施和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市每季度向省水利厅推送至少1次质量先进典型、质量管理经验做法、质量管理成效等方面的宣传报道材料。省水利厅汇总后将在门户网站宣传报导,同时向国家和省级媒体推荐。

  附件: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

2023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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