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第12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实施方案> 的通知》(辽财税〔2024〕320号)要求,现就开展从水资源配置工程取水的取水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辽宁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实施方案>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一、取水许可范围
2024年12月1日前已经从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取水的项目。
二、取水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1.取水单位和个人需填报《从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取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表》)。具体详见附件1。在填报时,请务必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各项数据应与实际取用水情况相符。
2.取水单位和个人若从多个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
配置工程取水,需为每个取水项目分别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分别提交对应的《水资源论证表》。
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划分
1.从省管水库和引调水工程直接取用水,或者跨市从水库和引调水工程直接取用水的,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
2.从市管水库和引调水工程直接取用水,或者跨县从水库和引调水工程直接取用水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从县管水库和引调水工程直接取用水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有关要求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加强对取水单位的《水资源论证表》编制、复核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省水利厅将适时组织培训,指导各有关单位和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资源论证表》填报和复核工作。
2.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和各有关单位明确1名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于2月10日前将联系方式上报厅水资源处。具体详见附件2。同时,请各有关单位于2月14日前完成《水资源论证表》的填报工作。
附件:1.从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取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2.联系人员名单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河库中心水资源中心田文英13516087425
厅水资源处武术13840138181
辽宁省水利厅
2025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