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水集团,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水利科技创新能力,我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科技创新,进一步规范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对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科技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辽宁省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水利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省水利厅批准立项,围绕全面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河湖生态保护治理能力,聚焦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而开展的水利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和先进实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
第三条 项目组织实施遵循需求牵引、目标导向的原则,原则上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基础研究及重大工程关键技术研究实施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四条 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充分利用“工程带科研”等政策,发挥水利前期工作经费作用,引导地方、企业、高校、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不断拓宽财政资金、社会资本、联合基金等多元化投入机制,开展重点科技攻关。
第二章 组织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水利厅科技管理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工作。辽宁省水利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水利科技委)全过程参与项目的立项审查、实施和验收工作。
第六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任务合同书的约定提供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完成既定目标,确保取得预期成效。项目负责人在承担单位监督和管理下,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时,由牵头承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履行相关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其他承担单位应根据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主管部门围绕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需求、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关键问题研究和项目实施中关键技术难题等,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方式,面向全省常态化征集立项需求。鼓励产学研用相结合、跨行业联合申报立项需求。
第九条 省水利科技委对立项需求开展专家论证,研究确定拟立项清单,拟立项清单由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水利厅审定。
第十条 立项清单确定后,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专业领域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与其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管理的依据。承担单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企事业单位等;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良好的财务及科研诚信记录;
(三)应对项目具体实施、成果管理及资金使用等全过程负责;
(四)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相应工作的能力,具有研究领域多年工作经验并取得高级职称,为承担单位在职人员且不在不良科研诚信处罚期内。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全过程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任务合同书约定内容。涉及项目负责人、实施期限、目标任务等重大变更事项,承担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主管部门报送书面变更申请,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项目终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终止。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无法实现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受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项目无法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三)任务合同书中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的情况。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成立项目验收组,负责实施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项目验收组应开展审阅资料、听取汇报、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等工作,必要的应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整改后通过”和“不通过”3种。整改后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复审,复审通过后方可视为验收通过。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后3个月内,承担单位应将验收材料提交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成果管理运用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对项目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运用、保护和管理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保密要求,切实做好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省水利厅加强项目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统一纳入省水利厅科技成果库进行管理,用于解决水利重大科技问题。验收通过的项目可直接申报省水利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 省水利厅各业务部门、厅直各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运用项目成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涉及资金使用及管理等事项,按照资金来源,执行其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