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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8日          编辑:辽宁省水利厅管理员         来源:辽宁省水利厅办公室

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辽水集团、各有关单位:

  《辽宁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境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适用本办法,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对已批准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进行调整或修改的行为。

  第四条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确认或审核后实施。设计变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设计变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未经确认或审核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二)分类处置。根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和轻重缓急,设计变更实行相应程序管理;

  (三)实事求是。设计变更应符合移民意愿,有利于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和推进移民安置工作。

  项目法人应着力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高规划编制水平,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辽宁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因与划分

  第六条根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主要涉及政策标准、实物指标、农村移民安置、移民工程设计、城(集)镇和企事业单位处理等内容,设计变更主要原因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发生变化;

  (二)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征地范围、移民安置意愿、补偿标准、移民安置方案等发生变化;

  (三)因其他因素引起的变化。

  第七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移民安置规模、标准、方案等发生较大变化,对移民安置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重大设计变更之外的设计变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建设征地范围变化。

  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实物量变化。

  以县为单位,人口、耕园地、房屋、专业项目等其中一项实物量变化幅度超过3%的,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其中一项实物量变化幅度超过5%的,且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农村移民安置变化。

  1.移民生产生活主要安置标准发生变化的;

  2.新增或者取消移民集中安置点;移民集中安置点选址发生变化的,且对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产生较大影响的;

  3.移民生产安置方案发生较大变化且造成较大影响的;

  4.单个移民集中安置点规划安置人口变化幅度超过20%的,且变化人数超过50人的。

  (四)城(集)镇迁建变化。

  1.安置标准发生变化的;

  2.城(集)镇处理方式发生变化的;

  3.迁建城(集)镇等建设地点、建房形式发生变化的;

  4.迁建城(集)镇规划安置人口或规划建设占地变化幅度超过20%的。

  (五)移民工程变化。

  移民工程是指已批准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中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新址场地平整和基础设施、临时用地复垦、规划选址对外专项设施(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库底清理、防护工程、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规划工程和专项设施改(复)建工程等;

  已批准的移民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变化幅度超过20%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六)补偿补助项目和补偿标准变化。

  1.新增补偿项目且造成较大影响的;

  2.补偿补助类主要补偿标准发生变化且该类别投资变化超过200万元的。

  第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与审核

  第九条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情形,按以下流程完成变更申请和审核工作。

  (一)项目法人组织县级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移民综合设计、移民综合监理(监督评估)等单位,对设计变更的可行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二)经论证后确有必要的,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编制重大设计变更专题报告,并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辽宁省水利厅审核;

  (三)辽宁省水利厅组织对项目法人上报的设计变更专题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专项设施改(复)建等项目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须事先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申请审核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申请文件;

  (二)移民安置设计变更专题报告;

  (三)专项设施改(复)建等项目设计变更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原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意见。

  第十一条移民安置设计变更专题报告应当达到行业规定的相应设计深度要求,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设计变更项目基本情况;

  (二)设计变更内容、缘由和依据;

  (三)设计变更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四)设计变更与原设计技术及经济比较;

  (五)项目法人、县级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移民综合设计单位、移民综合监理(监督评估)单位等出具的书面意见。

  涉及移民安置方案的,还应当提供移民迁出地、拟安置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村(居)民代表会议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辽宁省水利厅从严从紧控制重大设计变更行为,严格审核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经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大设计变更不予审核通过:

  (一)变更事项侵害移民合法权益或征求移民意愿不充分的;

  (二)未履行设计变更程序,擅自组织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禁止的事项。

  第十四条一般设计变更应当由项目法人、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移民综合设计单位、移民综合监理(监督评估)单位确认并签署意见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

  第十五条因抢险或应急处置需要变更的,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行组织实施,同时将变更情况报送项目法人、移民综合设计、移民综合监理(监督评估)等单位备案,抢险或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会同移民安置实施机构负责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经确认或审核的设计变更纳入《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作为移民安置验收依据,未经确认或审核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移民安置验收依据。

  第四章设计变更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经确认或审核的设计变更调整相应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设计变更程序擅自组织实施、肢解重大设计变更规避审核、在设计变更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辽宁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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