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8日          编辑:辽宁省水利厅管理员         来源:辽宁省水利厅办公室

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辽水集团、各有关单位:

  《辽宁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和移民安置验收及时完成,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辽宁省水利厅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水库工程导(截)流、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自验是指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自我检查和验收。移民安置初验是指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初步检查和验收。移民安置终验是指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检查和验收。

  对于征占地及移民安置内容复杂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在开展移民安置验收前,可由项目法人会同主持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技术预验收工作。

  第六条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二)地方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规划设计变更成果和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四)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五)其他移民安置相关文件。

  第七条移民安置验收范围主要包括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其中移民区含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

  第八条移民安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企(事)业单位处理、专项设施处理、防护工程建设、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移民迁建用地手续办理情况、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历次移民安置验收和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等。

  第九条辽宁省水利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有关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十条辽宁省水利厅负责指导监督移民安置自验、初验工作,组织移民安置终验,并将移民安置验收报告抄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司。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移民安置自验,组织移民安置初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安置自验。

  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简单的,移民安置初验可与自验合并进行。

  第十一条移民安置验收的自验和初验的组织单位或终验主持单位,应组织成立移民安置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验收组织单位或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验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企(事)业单位处理、专项设施处理、防护工程建设、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移民迁建用地手续办理情况、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历次移民安置验收和审计主要问题整改情况等专业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相应专业验收工作。

  技术预验收单位在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单位或主持单位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应出具技术预验收报告,并委派代表作为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第三章验收条件

  第十二条水库工程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合格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农村移民安置。

  1.移民已搬离,具备生活条件;

  2.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土地补偿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已按协议或进度拨(兑)付。

  (二)城(集)镇迁建。

  1.移民已搬离,具备基本生活条件;

  2.行政机关已搬离;

  3.移民个人和行政机关财产补偿费已按协议或进度拨(兑)付。

  (三)企(事)业单位处理、专项设施处理。

  1.企(事)业单位已搬离,处理费用已按协议或进度拨(兑)付;

  2.专项设施已有处理措施,不影响水库工程导(截)流。

  (四)水库库底清理。

  1.水库库底清理(林木清理除外)已完成,不影响水库工程导(截)流;

  2.卫生清理、一般固体废弃物清理和专项清理等已完成,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水库工程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合格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农村移民安置。

  1.移民已完成搬迁安置;

  2.移民住房建设、集中安置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

  3.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按计划落实;

  4.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土地补偿补助费、集体财产补偿费已按协议或进度拨(兑)付。

  (二)城(集)镇迁建。

  1.移民已完成搬迁安置;

  2.行政机关搬迁已完成或者办公场所已经落实;

  3.移民住房、行政机关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

  4.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行政机关财产补偿费已按协议或进度拨(兑)付。

  (三)企(事)业单位处理、专项设施处理、防护工程建设。

  1.企(事)业单位处理已基本完成,处理费用已按协议或进度拨(兑)付;

  2.专项设施处理已基本完成;

  3.防护工程建设已基本完成,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按计划仅需要完成水下部分建设的,应取得满足下闸蓄水要求的工程安全鉴定意见。

  (四)水库库底清理。

  1.建(构)筑物拆除与清理已基本完成;

  2.林木清理、易漂浮物清理已基本完成;

  3.卫生清理、一般固体废物清理已完成,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4.经认定可能造成水库水质污染的传染性污染源清理、有毒有害的危险固(液)体废物等专项清理已完成,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五)历次移民安置验收和审计等提出的主要问题已完成阶段性整改。

  第十四条水利水电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合格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农村移民安置。

  1.移民搬迁安置和住房建设已完成;

  2.移民集中安置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已完成,生产安置措施已落实;

  3.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土地补偿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集体财产补偿费已按协议兑付。

  (二)城(集)镇迁建。

  1.移民搬迁已完成,行政机关搬迁已完成;

  2.移民住房、行政机关房屋、基础设施建设已完成;

  3.移民个人补偿费、行政机关补偿费已按协议兑付。

  (三)企(事)业单位处理、专项设施处理、防护工程建设。

  1.企(事)业单位已完成迁(改)建,或落实了其他处理措施;

  2.需要复(改)建的专项设施已完成,功能已得到恢复,需要验收的项目已通过主管部门竣工验收;

  3.防护工程建设已完成,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运行维护单位已明确;

  4.企(事)业单位处理、专项设施处理、防护工程建设费用已按协议拨(兑)付。

  (四)水库库底清理验收采用下闸蓄水阶段验收结论,遗留的尾工已处理完成。

  (五)移民资金使用管理。

  1.移民资金管理制度健全;

  2.移民资金已按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拨付;

  3.移民资金财务决算已编制完成,移民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已通过审计。

  (六)移民档案管理。

  1.移民档案管理制度健全;

  2.移民档案已按规定完成收集、整理和归档,落实移民分户建档要求,得到安全和有效利用。

  (七)移民迁建用地手续办理情况。

  1.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用地手续办理已落实责任主体,并按程序开展;

  2.城(集)镇迁建用地手续办理已落实责任主体,并按程序开展。

  (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已按规定开展。

  (九)历次移民安置验收和审计等提出的主要问题已完成整改或已处理。

  第十五条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移民安置验收条件按《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规程》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移民安置验收前,项目法人应会同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应当报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应对移民安置自验和初验工作作出安排,对移民安置终验及技术预验收提出建议。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简单的,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应明确移民安置初验与自验是否合并。

  第十七条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移民安置自验工作。自验通过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初验组织单位提出初验申请。

  第十八条移民安置初验组织单位接到初验申请后,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验收条件等,及时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移民安置初验。

  (一)不同意进行移民安置初验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反馈自验组织单位,待整改完善后再申请初验;

  (二)同意开展移民安置初验的,由验收组织单位组织开展初验工作。

  移民安置初验通过后,移民安置初验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向辽宁省水利厅提出移民安置终验申请。

  第十九条辽宁省水利厅收到终验申请后,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验收条件等,及时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移民安置终验。

  (一)不同意进行移民安置终验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初验组织单位,待整改完善后再申请终验;

  (二)同意开展移民安置终验的,由辽宁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终验工作。

  第二十条验收委员会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形成移民安置验收报告。

  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后通过。验收委员会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报告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主任委员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应当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二十一条通过移民安置验收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主持单位应当将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印送有关单位。

  未通过移民安置验收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将不予通过验收的理由以及整改意见书面通知验收申请单位。验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验收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输配水线路、堤防等线性工程可根据实际条件适当简化验收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实施前批复的移民安置任务简单的水利水电工程可不单独进行移民专项验收,一并纳入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移民安置验收所需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