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建设局,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各单位,省水资源管理和生态环保产业集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利建设与投资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我省造价管理,完善定额体系,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省水利厅组织制定了《辽宁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建设征地移民补偿)》,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辽发改发〔2005〕1114号)同时废止。
本次发布的《辽宁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建设征地移民补偿)》由辽宁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附件:辽宁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建设征地移民补偿)(点击下载).pdf
辽宁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