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涉水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省水利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事项清单(第二批)》(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提高工作认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旨在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加宽容的发展环境。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准确理解和把握《清单》内容及精神实质,在执法实践中加以落实。
二、依法审慎适用。适用《清单》所列包容审慎监管措施要始终坚持法治原则,坚决杜绝将包容审慎监管简单等同于放松监管或者不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基于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案件进行综合考量,在法律赋予的裁量权限内,作出合法、合理、专业的判断,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三、强化配套监管。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必要的配套监管措施,通过批评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加强检查等方式,督促当事人提高守法意识,确保其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水利厅以往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在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水利厅报告。
附件:1.辽宁省水利厅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批)
2.辽宁省水利厅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批)(点击下载).doc
辽宁省水利厅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