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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施工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11日          编辑:辽宁省水利厅管理员         来源:辽宁省水利厅办公室

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机关有关部门、厅直有关单位,辽水集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原则,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明确有关施工资质承揽业务范围通知如下:

  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的通知》(建市〔2007〕72号)和《关于印发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的通知》(建市〔2010〕210号)有关规定和水利部网站的相关答复意见,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下简称“一特两一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可承接各类型水利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详见附件1)。

  二、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的通知》(辽住建〔2021〕52号)及其补充通知(辽住建〔2020〕56号)有关规定,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以下简称“港航一级及以上资质”),在满足企业履约能力、信用记录及项目负责人等要求(详见附件2)的基础上,可以在我省承接同等级水利工程业务。

  三、水利工程招标人在发包时,不得限制、排斥具有“一特两一资质”或“港航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招标文书中,应给予上述企业与具备相应水利资质的企业同等待遇,并在设置专业初始业绩门槛时合理设置业绩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不得区别对待。

  四、具有“一特两一资质”或“港航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的,须严格遵守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配备满足条件的人员和设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限制、排斥“一特两一资质”或“港航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上述排斥、限制行为的,可向相应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辽宁省水利厅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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