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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行业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11日          编辑:辽宁省水利厅管理员         来源:辽宁省水利厅办公室

各有关从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切实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行业审查工作,现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行业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2026年6月3日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行业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行业审查工作,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行业审查(以下简称行业审查),是指省水利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规定,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受理的申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含陈述材料,下同)从专业技术角度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为行政许可提供参考依据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行业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依据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行业审查事项包括: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和增项;

  (二)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和增项。

  第五条 行业审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产情况。

  (二)企业业绩情况。

  (三)技术负责人资历、业绩情况。

  (四)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数量、专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五)技术装备情况。

  (六)企业针对行业审查意见提交的陈述材料。

  第六条 根据《辽宁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行业审查工作由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行业审查原则上于每月上旬集中开展1次;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可于每月下旬增加1次。

  第八条 行业审查由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审查专家共同开展。审查专家应当从省水利厅政务服务事项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每次审查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少于3名,且与申报企业无利害关系。

  审查专家应当依法独立履行审查职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作出客观、公正判断,不得与申报企业私下联系,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专家劳务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辽宁省水利厅本级财务结算管理办法(试行)》(辽水规财〔2025〕418号)要求执行。

  第九条 行业审查程序如下:

  (一)审查准备。职能部门收到省住建厅转来的申报材料后,按照集中审查原则整理,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审查专家,分送有关材料。同时,将申报企业主要信息在辽宁省水利厅官方网站或相关平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二)专家审查。审查专家收到材料后,按照《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行业审查工作手册》(见附件)等有关规定进行独立审查,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其中,审查意见为“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应当逐项说明具体原因并附佐证材料。审查专家对其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

  (三)会议审查。专家审查完成后,职能部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职能部门处长或副处长至少1人参会,邀请厅机关纪委派员列席。会议审查程序包括对专家审查意见开展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复核社保校验结果,集中讨论形成会议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会议审查意见与专家审查意见不一致时,应附详细情况说明,明确差异缘由及政策支撑依据。会议审查无法达成一致时,中止审查会议,梳理分歧后重新进行讨论。

  (四)出具行业审查意见。会议审查后,职能部门起草行业审查意见文书,经请示分管副厅长同意后,按规定履行发文程序,通过公文传输系统反馈省住建厅。

  第十条 行业审查意见分为“符合资质要求”“不符合资质要求”两种。对于“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审查意见,需详细列出具体不符合项和相关依据,确保企业明确整改方向。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可在省住建厅官方网站的“公告公示”栏目查看行业审查意见。如对行业审查意见存在异议,可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程序提出陈述申请,并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对省水利厅“业绩存疑”的行业审查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补充提交有效证明材料予以佐证的,省水利厅对其业绩有效性的异议主张不予采信。

  第十三条 审查期间,职能部门或审查专家发现企业申报材料存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报人员、业绩、资产等弄虚作假情形的,行业审查结论为“不符合资质要求”,并将相关情况函告省住建厅。

  第十四条 参与行业审查工作人员和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企业存在股权关联、任职关系、亲属关系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未主动回避的,其审查意见无效。

  工作人员和审查专家在审查工作期间,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过程、审查意见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十五条 行业审查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归档材料包括:专家审查意见、会议审查记录、行业审查意见文书、陈述材料及复核意见等。

  归档工作由职能部门专人负责,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从行业审查意见文书反馈省住建厅之日起计算。档案保管按照省水利厅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在申报前可向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省水利厅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咨询。对于资质行业审查管理政策、企业咨询的高频问题等,职能部门适时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发布常见问题解答,并及时更新。

  政策咨询过程中,不得附加有偿服务或指定中介服务。

  第十七条 参与行业审查工作人员或审查专家,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违反保密、回避规定的,对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审查专家按照《辽宁省水利厅政务服务事项评审专家库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取消入库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省水利厅原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行业审查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行业审查管理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具体应用中的解释。

  附件: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行业审查工作手册(2026年版)(点击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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