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辽宁省水利厅 |
2024年参与省内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经营主体按照不高于5%的比例随机抽取 |
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组织对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四)组织、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五)建立举报渠道,受理水利工程质量投诉、举报;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 (二)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 (三)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四)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 (五)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六)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二、三、四季度 |
现场调阅审查(根据检查需要联合市场监管局或住建厅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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