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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08日   来源: 厅建管处

  编号:辽水检查通知202522号

  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

被检查人基本情况

名称

瓦房店市水库事务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12210281777290238A

联系人

吴洪东

联系电话

18041142000

行政执法人员情况

姓名

宫治军

行政执法证号

06000018069

姓名

韩宇舟

行政执法证号

06000018056

检查时间

2025年8月5日(9时00分)至2025年8月7日(17时00分)

检查地点

瓦房店市松树镇高屯村

检查情况

检查项目:瓦房店市松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检查内容:1.质量监督履职情况。2.项目法人履职情况。3.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4.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情况。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6.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情况。7.质量普遍性问题排查整治情况。8.水利工程施工安全。9.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和安责险情况。10.建筑垃圾处理情况。11.重点目标防范设施配置。12.燃气管道和消防设施验收情况。

检查方式:1.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2.查阅档案资料。3.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存在问题:

一、质量监督履职

1.监督履职不到位,缺少2023、2024年度监督计划、资质复核、质量行为检查等内容。不符合原《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办监督〔2019〕211号)的规定。

二、项目法人履职

1.施工一标施工的上游坝面砌石护坡及碎石垫层分部工程(I-6),于2023年10月完工,该分部工程至今未验收。不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四条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第3.0.7条规定。

2.本工程签订的3个施工合同,竣工日期均为2022年7月,至今尚有主坝坝顶混凝土路面、下游碎石护坡、左岸山体开挖和边坡锚喷支护、溢洪道底板破损修补、输水洞进口拦污栅制安、溢洪道闸门启闭机应急启动装置、安全监测等工程未完成,工程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不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三条(八)规定。

三、参建单位合同履约

1.勘察单位未进行勘察交底。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2.施工一标、二标和三标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严重不符,且未上报修订计划,合同工期严重滞后。不符合《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6.3.4条的规定。

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

1.施工一标、二标和三标招标文件中均设置了“投标报价低于有效投标报价算数平均值90%按废标处理”的条款,属于设置了最低投标限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2.本工程属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监理标段合同估算价39.95万元,项目法人直接委托监理单位,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和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中关于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的规定。

3.项目法人在完成安全监测标段招标报告备案后,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删去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甲级资质(量测类)”的要求,将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由高级职称调整为中级职称,但未重新到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不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六、在建工程安全度汛

1.2025年应急预案演练缺少演练记录、签到表等相关佐证材料。不符合水利部《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设〔2024〕1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七、质量普遍性问题排查整治

1.施工二标溢洪道泄槽底板破损处理,设计采用凿除30mm后,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填充环氧砂浆抹面,处理面积216m2。现场已被水冲毁,未达到设计要求。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2.施工一标施工的左岸山体锚杆安装6个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缺少锚杆拉拔力检测报告。不符合原《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堤基处理及基础工程》(SL633—2012)第7.2.5条规定。

八、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问题

1.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工作与工程实际不符,未将主坝左岸高边坡开挖和爆破作业识别为重大危险源。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第11.3.1条要求。

2.施工现场临边、临水等危险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护栏(或警示带)。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第10.1.5要求。

3.施工一标施工现场供电线路架设高度与《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不符(不低于3.5米),且未穿绝缘防护套管。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第10.3.9条要求。

九、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六项机制建设和安责险检查

十、城市建筑垃圾清理工作

十一、重点目标常态化防范设施配置情况检查

十二、燃气管道和消防设施验收情况现场复核

被检查人年月日

行政执法人员:年月日

行政执法人员:年月日

结果告知

通过行政检查

☐限期整改

未通过行政检查

问题线索移交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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