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水利(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有效遏制人为扰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根据水利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等文件,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坚决贯彻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认真学习领会近期水利部出台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厅党组决策部署,将有效遏制人为扰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为当前水利改革发展的重点工作,全面履行水土保持监管职责,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管体系,努力提升我省水土保持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深化简政放权,优化行政审批程序
(一)调整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做好水土流失防治等相关工作。
(二)优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方式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承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机关”)审批。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照“谁立项、谁审批”的原则,由相应级别的行政审批机关审批。对于省级立项(核准、备案)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非跨市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市级行政审批机关审批;对于已由市、县级政府立项(核准、备案),但由我厅作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及核查等工作,由项目立项(核准、备案)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机关审批;市辖区未设立行政审批机关的,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审批工作由市级行政审批机关负责。
4.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在我省各类开发区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有关工作。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五通一平”之前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行政审批机关审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制定区域水土流失总体控制目标,分析论证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总体布局、规模以及建设的区域和范围对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专项对策和措施。开发区内满足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要求的生产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1。
(四)全面开展承诺制管理
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对于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承诺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承诺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于承诺人的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进行信用管理。承诺制管理办法见附件2。
(五)压缩审批时限,规范审查审批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时间压减至十个工作日以内。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项目, 审批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将审批时间压减至七个工作日以内。按照承诺制管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即来即办、现场办结。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作为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各级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将技术评审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禁止向生产建设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评审费用。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六)简化验收报备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应当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其中,建设生产类项目,应在建设期完成后工程投产使用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限到期后,仍需继续运行并造成水土流失的,无需再次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需要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重新编制或者补充、修改,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一)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集中办公、遥感监管、重点约谈等方式,实现项目监管全覆盖。
1.现场检查对象一般为:①在建和完工未验收的项目;②施工扰动范围或水土流失影响较大的项目。采取印发通知、查看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表等程序开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正式文件向生产建设单位下达整改意见。现场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监测总结报告的项目要组织专项检查。
2.书面检查对象一般为:①上一年检查未发现严重问题的项目;②施工扰动范围较小或水土流失影响较小的项目;③尚未开工的项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汇报表。
3.集中办公检查对象一般为同一行业或同一投资集团所属的多个项目。通过典型项目检查、现场交流、听取汇报等形式,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向生产建设单位下达整改意见。
4.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技术单位,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信息化技术,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存在的问题,以正式文件向生产建设单位下达整改意见。
5.重点约谈对象一般为:①拒不按照意见整改的项目;②存在重大水土流失隐患的项目;③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通过约谈生产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意识,对存在的问题,以正式文件向生产建设单位下达整改意见。拒不按照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
(二)进一步明确部分生产建设项目监管职责
对于已由市、县级政府立项(核准、备案),但由我厅作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由项目立项(核准、备案)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清单见附件3。
(三)加强生产建设活动监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监管,依法划定并公告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等范围,明确限制或禁止活动的区域。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提高生产建设活动主体的水土保持意识,督促其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对农林开发活动水土保持监管的有效形式,防止大规模农林开发产生的水土流失。
(四)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工作
1.做好数据录入与管理工作。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要按照要求组织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防治责任范围图、审查意见、批复文件、监督检查、补偿费征收、监理监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等有关数据及时录入国家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涉密数据管理要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2.加强信息化技术在现场监督检查中的应用。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水土保持信息化技术的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无人机和移动终端开展生产建设项目现场检查。
(五)规范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及核查
1.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报备回执及验收核查意见式样参考附件6。
2.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3.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具报备回执12个月内,对已报备项目中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以往监督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
(六)严格责任追究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是人为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对其技术成果、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对生产建设中发生的水土保持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问题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确定违法违规情形,认定责任单位并经责任单位确认,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按照附件7执行。
(七)严肃执法查处
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主要由市县两级负责,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重大案件查处、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地要以组织实施水土保持遥感监管为契机,切实提升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和手段,及时精准发现、严格认定和严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文件执行。
附件:1.辽宁省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暂行)
2.辽宁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承诺制管理办法
3.省水利厅审批市县级立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清单
4.《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5.《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
6.《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报备回执及验收检查意见参考式样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19〕23号)
7.《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试行)》(水保监督函〔2019〕20号)
辽宁省水利厅
2020年3月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1
辽宁省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中关于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在我省各类开发区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在各类开发区实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简化入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减轻企业负担,节约投资成本和社会资源。
(二)实施范围
在我省范围内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功能区(以下统称开发区)。
(三)实施内容
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五通一平”之前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制定区域水土流失总体控制目标,分析论证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总体布局、规模以及建设的区域和范围对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专项对策和措施。
开发区内满足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要求的生产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对不符合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和相关规划要求的,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实施主体
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区域评估工作的实施主体。
设立开发区的同级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区域评估报告的审查和批准。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区域评估报告的实施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实施方式
(一)实施步骤
1.确定区域评估范围、事项。开发区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区域规划编制、开发时序和建设实施等情况,研究确定本区域评估范围、事项和编制要求等,形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具体实施方案。
2.编制。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完成评估报告编制工作。
3.评审。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将评估报告报送至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部门。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4.批准。评估报告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部门予以批准。
5.事中事后监管。水土保持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区域评估报告和审批决定抄送至同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并做好服务。
6.自主验收和报备。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评估报告制定的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并在实施完成后,正式投入使用之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相关材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实施时间
各开发区在取得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决定之后,方可进行 “五通一平”等工程建设。对于本细则出台以前,已经开工建设的,原则上应于2020年6月30前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工作。
四、结果应用及监管有关要求
(一)强化结果运用
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共享区域评估结果,项目在编制单项水土保持方案时,无需重复调查、数据收集等工作,无需单独进行行政审批,实行承诺制管理。
1.项目可研编制时,相关专业篇章可直接引用评估结果,并着重说明与结果的符合性。
2.开发区内的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即来即办、现场办结。
3.对不符合或需要突破评估结果的,按照原有规定程序办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区域评估落实的具体措施,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区域评估审批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承诺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相关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作机制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确定一名领导总协调,明确一个内设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部门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应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全力协助各管委会开展工作。
(二)建立协调机制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牵头会同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部门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2
辽宁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承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承诺制,是指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的方式。
第三条 本省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机关以承诺制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承诺制管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即来即办、现场办结。
辽宁省水利厅负责本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承诺制管理办法的制定、协调和推进等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市辖区未设立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部门的,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承诺制工作由市级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第五条 负责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承诺制管理工作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制作承诺告知书及生产建设项目承诺书示范文本,并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方便生产建设单位获取或者下载。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审批机关应当通过承诺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等;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承诺书的约定,向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审批机关不得增设审批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承诺告知书要求,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承诺书和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当面递交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审批机关。
第九条 承诺书经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生效的承诺书应作为行政审批的组成部分,依法公开。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材料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现场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文件,当面交与申请人。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抄送水土保持监督检查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将情况通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承诺制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申请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水土保持执法部门;水土保持执法部门要对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监督检查部门。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在行政审批、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承诺制的审批方式。
第十四条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机关对行政审批承诺的实施过程,负行政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附件3 省水利厅审批的市县级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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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名称 |
年度 |
市级立项 |
县级立项 |
备注 |
| 1 |
阜新矿业集团北票页岩油有限公司白塔子露天矿开采工程 |
20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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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 |
2012 |
√ |
||
| 3 |
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梨树沟铁矿 |
20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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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辽阳县金悦矿业有限公司铁矿 |
2012 |
√ |
||
| 5 |
辽阳县鞍辽选矿厂双河铁矿 |
2012 |
√ |
||
| 6 |
鞍山鞍南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铁矿)矿产资源开采建设项目 |
2013 |
√ |
||
| 7 |
辽宁省铁岭市铁法煤层气田煤层气开发利用工程 |
2013 |
√ |
||
| 8 |
西钢集团灯塔矿业有限公司新建腰岭沟尾矿库工程 |
2013 |
√ |
||
| 9 |
鞍山隆盛达矿业有限公司孟家铁矿 |
2014 |
√ |
||
| 10 |
本溪市佳丽矿业有限公司新建年产65万吨矿石(铁、硅石)采选项目 |
2014 |
√ |
||
| 11 |
本溪金川矿业有限公司(铁矿)项目 |
2014 |
√ |
||
| 12 |
朝阳嘉能特钢有限公司架子山采区(铁矿)地下开采建设项目 |
2016 |
√ |
||
| 13 |
沈阳市老虎冲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
2015 |
√ |
||
| 14 |
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旺力城建设项目 |
2011 |
√ |
||
| 15 |
兴城临海产业区起步区基础设施二期工程 |
2011 |
√ |
||
| 16 |
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君院国际城建设项目 |
2011 |
√ |
||
| 17 |
泛海国际休闲度假项目填海工程 |
2013 |
√ |
||
| 18 |
大连普湾新区职教园区IA区l场平工程 |
2013 |
√ |
||
| 19 |
锦州现代有轨电车项目 |
2013 |
√ |
||
| 20 |
砬子沟电站增容改造工程 |
2013 |
√ |
||
| 21 |
大连瓦房店沿海经济区三台片区纺织园基础设施工程 |
2013 |
√ |
||
| 22 |
沈抚大道工程 |
2013 |
√ |
||
| 23 |
辽宁亚鳄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利用粉煤灰煤矸石50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工程 |
2010 |
√ |
||
| 24 |
辽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 |
2010 |
√ |
||
| 25 |
大洼镇城南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2010 |
√ |
||
| 26 |
大洼县高中整合建设项目 |
2010 |
√ |
||
| 27 |
凌源市青龙河综合整治工程 |
2012 |
√ |
||
| 28 |
辽宁沿海经济带规划滨海路一高速东出口公路(双树一高速东出口段) |
2012 |
√ |
||
| 29 |
盘锦林丰路北段(含林丰路大桥)道路工程 |
2012 |
√ |
||
| 30 |
营口鲅鱼圈区天然气支线管网工程 |
2012 |
√ |
||
| 31 |
辽宁五峰谷物精深加工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
2012 |
√ |
||
| 32 |
海城市腾海大道建设工程 |
2014 |
√ |
||
| 33 |
铁岭中电环保发电项目 |
2016 |
√ |
||
| 34 |
庄河-丹东天然气管道工程 |
2016 |
√ |
||
| 35 |
鞍山中港油输气管道项目(A19阀室-望台门站) |
201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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