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要求,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实施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各级水行政主管应当积极推动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鼓励和引导本行政区内的开发区采取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方式,为开发区内企业和项目落实水土保持法定义务、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打造统一平台、创造便利条件。
1.我省境内经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及由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五通一平”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并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分期(区)规划建设的开发区,可分期(区)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2.为全面掌握真实情况。便于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鼓励已开展或完成“五通一平”的开发区根据建设实际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且已开展或完成“五通一平”的开发区,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经水利部同意,可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3.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原则上应依据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辽宁省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写指南(试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责任主体,进行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现状评价,分析区域土石方平衡情况并提出综合利用方案,调查表土资源分布情况并提出保护利用方案,综合提出区域水土流失总体控制目标及防治措施体系,明确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要求等。
1.对在开发区已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且审批权限在省级及以下,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在确保水土保持责任落实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土石方挖填及占地等情况,一般可简化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2.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有权限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提交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由至少1名具备承诺制项目技术咨询资格的专家签署“同意”意见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公示证明等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应按照即来即办、现场办结的原则,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得再组织技术评审。
3.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按照管理权限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和公示证明等材料。
三、实施开发区水土保持统一监测
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可组织有能力的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对开发区或开发区一定区域范围统一实施水土保持监测。
1.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监测的,其监测成果由区域内的生产建设单位共享,生产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水土保持监测。
2.开发区水土保持监测应包括开发区及其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影响因素、项目施工全过程各阶段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成效及水土流失危害等内容。
3.承担统一监测任务的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工作,对生产建设单位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水土流失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工作存在的问题上报开发区管理机构。
4.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在监测工作开展前制定监测实施方案,在监测期做好监测记录和数据整编,按季度向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开发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报告,向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查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总结报告。
四、强化组织保障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优化我省开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细化完善各项配套措施,积极推进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和各项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2.落实主体责任。生产建设单位是开发区内具体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水土保持方案真实性和施工过程水土流失防治负有主体责任;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开发区区域内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主动加强区域内表土保护及雨水积蓄利用,做好土石方综合利用、调配及集中堆放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指导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开发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监管主体,要指导开发区管理机构做好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防治管理工作,督促开发区内项目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3.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和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工作,多渠道听取开发区管理机构和生产建设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和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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