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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年01月18日   来源: 水资源处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新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水利部工作部署,深入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全面摸清我省取水口及取水监测计量现状,依法整治取用水突出问题,规范取用水行为,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水资管〔2020〕79号)精神,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按期高质量完成。

                             辽宁省水利厅

                            2020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3·14”重要讲话精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围绕合理分水、管住用水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目标,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水资管〔2020〕79号)工作部署,全面摸清我省取水口及取水监测计量现状,依法整治存在问题,规范取用水行为,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我省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摸清全省取水口现状,掌握已登记取水口和未登记取水口的数量、取水口的合规性和取水口的监测计量现状,依法整治存在的问题,规范取用水行为,健全取水口监管机制,奠定管住用水的坚实基础,促进我省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二、工作原则

  (一)全面核查,依法整治。全面核查登记各类河道外用水的取水口及监测计量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按照依规取水、计量取水的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完善管理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增强管住用水的能力。

  (二)统一部署,协作推进。省水利厅对我省取用水管理专项行动实行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跟踪督促检查。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组织实施,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三)技术支撑,组织保障。充分发挥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利用已有相关成果,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技术支撑和组织保障,提升成果质量。

  三、行动范围

  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涵盖全省14个地级市和沈抚新区。核查登记对象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取水,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各类河道外用水的取水口。

  工作对象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地下取水,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各类河道外用水的取水口。

  四、主要任务

  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包括核查登记、整改提升、监督检查、建章立制四项任务。

  (一)核查登记

  1.组织登记。省水利厅负责统筹市、县两级力量,按照属地登记的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由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取水单位和个人,登录全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在线登记填报取水口基础信息(附件1),包括取水口基本情况、取水口监测计量设施配备与运行情况、取水口合规性情况等。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辖区内取水口登记信息,填报不合格的应要求取水单位或个人修改完善或重新填报。对权属不清的取水口,由所属辖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录入。对在线填报存在困难取水口,由所属辖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完成登记。

  其中,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管理的取水工程取水口,由管理单位负责登记;由农民自行建设、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小型农业灌溉工程的取水口,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打捆登记,具备条件的也可逐一登记。对于农村灌溉机电井,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规模以上的(管径20厘米以上)进行核查登记;对规模以下的机电井,暂不纳入本次核查登记范围。

  2.审核排查。对已发证的取水工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审核的原则,充分利用取水许可台账、水利普查成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名录、有关部门的工程项目名录等,综合采取影像识别、实地走访、现场查勘、电话问询等方式,对辖区内各类河道外用水的取水口进行排查复核;对无证的取水工程,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排查复核,确保登记不重不漏、信息准确可靠。对发现的信息漏报重报、信息不实等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以上工作基础上,通过系统汇总形成取水口核查登记汇总表(附件2),逐级审核上报,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提交入库。

  (二)整改提升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口核查登记结果,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梳理复核取水口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监测计量不规范、未按规定条件取水等问题,对认定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逐级上报审核,组织开展整改,逐一销号落实(附件3)。

  (三)监督检查

  省水利厅将成立省级服务指导组,对全省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取水口应登未登,登记的取水口监测计量信息是否准确,存在的问题是否按要求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级检查组将把有关情况和整改建议反馈给被检查对象,对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约谈或通报。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应成立服务指导组,对县级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章立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针对取水口存在的问题,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取水口动态更新机制和取用水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取用水管理。省水利厅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措施,逐步健全水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五、进度安排

  (一)部署启动(2020年6月)

  省水利厅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和宣传,适时开展培训工作。

  (二)核查登记(2020年7月—12月)

  开展并完成取水口核查登记工作。10月中旬前,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完成辖区内取水口核查登记工作,并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11月中旬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完成本级和县级上报的数据复核汇总工作,并上报省水利厅;12月底前,省水利厅完成全省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工作,上报水利部。省水利厅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推进工作。

  (三)整改提升(2021年1月—10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问题认定,建立整改台账,开展问题整改,逐一销号落实,健全长效机制。2021年5月底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管辖范围内的整改台账上报省水利厅;2021年6月底前,省水利厅将全省的整改台账上报水利部,并按月调度各市问题整改进程。

  (四)工作总结(2021年11月—12月)

  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全省总结报告报水利部。

  六、工作成果

  1.辽宁省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2.辽宁省各市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

  3.辽宁省取水口名录及问题整改台账;

  4.辽宁省取水口信息“一张图”。

  七、组织实施

  (一)工作领导小组

  1.主要职责

  落实水利部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全省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各地区取用水工程信息的调查、问题认定及整改,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全省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2.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省级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范骁锋  省水利厅副厅长

  副组长:苗政永  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宁省水文局)副

  主任

  李忠国  省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程世迎  省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  员:李  波  省水利厅水资源管理处处长

  于  翔  省水利厅规划财务处处长

  李明宇  省水利厅农村水利水电处处长

  辛云峰  省水文水资源监测评价中心主任

  刘文军  省节约用水发展中心主任

  孙树成  省水政监察服务中心主任

  李春龙  省农村饮水安全与水利社会化服务中心主任

  (二)任务分工

  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由水利部统一部署,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相关单位负责配合。

  1.省水利厅

  制定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各市组织实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指导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取水口核查登记,负责完成全省基础信息审核汇总;组织协调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审批各取水单位工作对接;

  二是负责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问题认定与整改,指导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问题认定与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

  三是对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对各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成果质量进行把关,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做好监督检查。

  2.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内的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并成立市级领导小组,做好人员、经费的保障工作,协调辖区内各类开发区等特殊管理区域配合开展该项工作,确保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3.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的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确定本行政区域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及联系人,并将有关信息与联系方式于2020年7月20日前报送省水利厅。

  二是负责完成本级行政区内全部(含松辽委审批、省批及市批)取水口核查登记及数据上报工作;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取水口核查登记,负责完成本行政区基础信息审核汇总;

  三是负责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问题认定与整改,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问题认定与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

  四是对本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加强指导,对各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成果质量进行把关,配合省水利厅做好监督检查。

  4.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的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负责完成本行政区内全部(含松辽委审批、省批及市批)取水口核查登记及数据上报工作;

  二是负责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问题认定与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

  5.各相关单位具体工作职责

  厅水资源管理处具体负责整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落实各部门工作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厅农村水利水电处会同厅水资源处负责全省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工程相关信息汇总工作。

  省河库中心负责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省级具体业务工作。

  省水利事务中心负责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取水工程相关数据复核和水政执法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3·14”重要讲话和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统筹安排,抓好工作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不折不扣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二)强化监督考核。省水利厅要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动态掌握工作进展和成效,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将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在整治行动中弄虚作假、慢作为和不作为、组织不力的,将予以约谈、通报和问责。

  (三)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完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和衔接机制,强化监督,严肃查处“有案不移”“移案不接”“接案不办”等行为,发挥执法在水资源强监管领域的支撑保障作用。

  (四)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掌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从2020年8月起,请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截至上月的进展情况报厅水资源处,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等。

  (五)加强资金保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工作经费,地方留成水资源费的使用应优先考虑保障本次专项工作的需要。

  (六)强化技术支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做好数据处理、识别、统计、分析,提高工作效率和智能化水平。

  (七)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微博、微信等移动互联网方式,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引导广大取水户和社会公众提高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积极参与配合管理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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