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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29日   来源: 水利中心

辽水合[2020]11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全面加强我省河道管理保护,营造平安稳定的水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按照《2020年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上一年度省水利厅和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联合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等水事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现就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非法取水行为。认真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依法实行取水许可;严禁超采地下水、非法取水和拒缴水资源费。

  二、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严禁无证采砂和不按许可要求采砂;严禁以河湖清淤、工程建设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砂;严禁在河湖禁采区、禁采期采砂。

  三、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河湖行为。严禁围垦河湖、非法侵占水域和滩地;严禁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其他水上障碍物;严厉打击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建设行为;坚决打击非法造田和侵占河道的违法行为,打造干净、整洁的河湖。

  四、严厉打击各类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禁止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

  五、严厉打击蓄意破坏河道退田还河生态封育的违法行为。禁止在河道封育区内偷种、抢种、乱栽、乱植;禁止在河道封育区内从事放牧、畜禽养殖或其他破坏生态封育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人为毁坏封育围栏、警示牌等封育设施。

  保护全省水事环境平安稳定,人人有责。竭诚欢迎各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各类水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省水利厅举报电话:024-62181709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公安厅

                                                 2020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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