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案卷通用标准
第一节 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和“文书示范文本”适用于辽宁省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具体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活动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
二、标准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三、术语
(一)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与行政主体形成利害关系,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取得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公民,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三)法律文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必须依法填写或制作的书面材料。一般是指在履行行政执法程序过程中对外使用文书和内部使用文书,也包括由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制作供行政相对人使用的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四)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限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五)证据,是指以合法手段取得、经查证属实的能够证明某一法律事实真实性的一切事实或材料。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等。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
(七)日期,本标准所称的日期是指具体到年、月、日。
(八)时间,本标准所称的时间是指具体到时、分。
(九)地点,本标准所称的地点具体到市、县(市、区)、路(街)、楼(房)号、门牌号、楼层、房间号或乡(镇)、村、组。
(十)通用标准,本标准所称的通用标准:一是指反映行政执法案卷合法性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和程序等方面);二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反映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规范的规范要求(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第二、前提条件
一、主体适格
(一)行政执法主体适格
1、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实施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资格;
3、实施行政执法权的主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4、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
5、法律文书中,印章使用符合规定。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必须使用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
(二)行政相对人认定准确
1、行政相对人必须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
3、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5、法律文书中,应对行政相对人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法律文书所述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法律事件或行为;
(二)法律文书应当准确记载法律事件或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等;
(三)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等。
三、适用法律准确
(一)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行政执法处理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在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四、程序合法
(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启动(立案或受理)、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步骤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二)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三)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1、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相关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3、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行政相对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行政执法处理决定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需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的,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专业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依法需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应当集体讨论;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或决定的,必须上报;
6、主要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方式、时限,应当有相应的送达回证;
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必须按程序和规定移送;
8、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
(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相应简化文书和工作程序。
第三、通用标准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文书标准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主要法律文书有: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行政处罚案件撤销审批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改正、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等,同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法律文书,参照制作。
二、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文书标准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主要法律文书有: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等。
(一)立案审批。主要法律文书有: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等。
1、案件来源登记表
(1)案件来源,应注明是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群众来信来访、上级交办、移送等;
(2)案源提供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地)址等信息;
(3)当事人基本情况,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地)址等信息;
(4)案件简要情况,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如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写明检查的时间、地点等;
(5)写明记录人姓名、记录时间;
(6)案件处理意见,应写明对该案件的处理建议;
(7)备注,应写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匿名投诉、举报等;
2、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1)当事人基本情况,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地)址等信息;
(2)案由、来源。案由,用于对行政处罚案件性质进行定性分类,应写明案(事)件反映的主要问题(例如:“XXX 无证采砂案”、“XXX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XXX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案”);案源,应注明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群众来信来访、上级交办、移送等;
(3)案件简要情况,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写明检查的时间、地点;应写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
(4)承办人意见,写明是否立案的建议意见、签名及日期。
(5)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是否同意(不)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6)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是否同意(不)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3、行政处罚案件撤销审批表
(1)行政机关作出撤销行政处罚案件应制作审批表;
(2)当事人基本情况,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地)址等;
(3)案由、来源。案由[同本标准“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文书标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案由”];案件来源,应注明检查中发现、投诉、举报、群众来信来访、上级交办、移送等;
(4)事实与证据,应写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以及所有证据证明材料;
(5)写清楚案件撤销的依据、理由;
(6)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撤销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7)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撤销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8)法制审核意见(可选择项),若是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必须进行法制审核,由法制审核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9)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撤销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4、协助调查书/函,为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向有关单位协助调查的文书。
(1)写明为查清案件的事实,协助调查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等依据;
(2)写明协助调查的方式;
(3)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单位地址;
(4)协助调查单位、本机关签字、盖章。
(二)调查取证。主要法律文书有:调查笔录、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文书等。
5、询问笔录(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1)询问起止的时间、地点;
(2)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住(地)址,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
(3)见证人基本情况(可选),应写见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
(4)笔录中应将执法人员的单位、姓名、执法证件号及开展执法工作的理由等信息告知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询问内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后果等;
(6)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询问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
(7)询问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捺手指印确认;
(8)询问人、记录人签名及日期。
6、检查(勘验)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
(1)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地点;
(2)被检查(勘验)对象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检查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地)址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见证人在场的,记载其姓名等基本信息;
(3)告知事项,笔录中应将执法人员的单位、姓名、执法证件号及开展执法工作的理由等信息告知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现场情况:应准确、客观地记载现场情况,包括有关的数据、位置、状态、程度等;
(5)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检查(勘验)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如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
(6)检查(勘验)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检查人在修改处捺手指印确认;
(7)见证人签名及日期;
(8)检查(勘验)人、记录人员签名及日期;
(9)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有影像记录的证据要以清单等方式记录清楚,归档保存。
7、责令停止(改正、限期改正)通知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记明责令停止(改正、限期改正)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责令停止(改正、限期改正)的情况说明,应写明责令停止(改正、限期改正)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内容、要求;
(3)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4)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5)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责令停止(改正、限期改正)人(单位)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8、案件调查报告审批表
(1)当事人基本情况,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负责人、经营者等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地)址等;
(2)案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
(3)违法事实与证据,应写明当事人可能违法的事实,以及所有证据证明材料;
(4)执法事项,应写明XX(如:环境污染、交通违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5)违法依据,应写明当事人违法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等依据;
(6)拟处罚依据,应写明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等依据;
(7)处罚类别,根据表中内容选择;
(8)处罚内容及处罚种类,选择警告(或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选项,并写明具体情况;
(9)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对案件的建议、签名及日期;
(10)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案件的审核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1)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案件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9、案件调查报告
(1)当事人,写明当事人(法人或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的姓名、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地)址等;
(2)案件承办人,注明案件执法人员姓名;
(3)内容,应写明案件的详细内容;
A、应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等依据;
B、应写明根据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照裁量标准适用裁量权;
C、应写明拟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依据,以及行政处罚的建议;
10、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拟被行政处罚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违法行为基本情况,应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其违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3)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或者期限;
(4)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及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
(5)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人(行政处罚承办人)、联系电话、地址;
(6)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7)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8)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拟被行政处罚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11、陈述、申辩书
(1)陈述(申辩)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等信息,注明与本案的关系;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信息;
(2)陈述(申辩)的目的,应写明陈述(申辩)的主要要求;
(3)陈述(申辩)的内容,应写明具体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并阐述陈述(申辩)的意见、理由;
(4)陈述(申辩)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2、陈述、申辩笔录
(1)注明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
(2)陈述(申辩)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地)址等,注明与本案的关系;
(3)陈述(申辩)的目的,应写明陈述(申辩)的主要要求;
(4)陈述(申辩)的内容,应写明具体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并阐述陈述(申辩)的意见、理由;
(5)陈述(申辩)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陈述(申辩)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陈述(申辩)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
(6)陈述(申辩)笔录有修改的,应由陈述(申辩)人在修改处捺手指指印;
(7)记录人签名及日期。
13、听证告知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告知有权申请听证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行政处罚的理由,应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相应的条、款、项、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或者期限;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
(4)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人(行政处罚承办人)、电话、地址;
(5)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6)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7)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被告知有权申请听证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14、听证申请书
(1)听证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地)址等,并注明与本案的关系;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相关情况信息;
(2)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拟行政处罚内容;
(3)申请听证的目的,写明申请听证的主要要求;
(4)申请听证的事实和理由;
(5)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及日期。
15、听证通知书
(1)规范的文号、听证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基本情况;
(4)告知当事人权利,应写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回避等权利,告知当事人提供证据,参加听证相关要求等;
(5)行政处罚机关联系人、电话、地址;
(6)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7)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8)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听证申请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16、回避申请审查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行政执法活动中涉及回避的文书均参照此格式标准。
(2)注明案件的名称、立案日期,写清申请XXX、XXX 回
避;
(3)回避申请人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及号码,
工作单位、与本案件的利害关系;
(4)写清楚申请回避的具体理由;
(5)听证主持(或相关)机构对申请回避的审查、是否同意申请回避,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17、听证会公告
(1)规范的文书文号;
(2)听证公告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3)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
(4)告知利害关系人、其他申请参加听证人员参加听证的途径、注意事项等;
(5)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人、电话、地址;
(6)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18、听证笔录
(1)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方式;
(2)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基本情况;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3)举行听证的目的,写明听证申请人的主要要求;
(4)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依法享有的权利,应记载听证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权利、陈述(申辩)权利;
(5)听证内容,应当写明承办人提供的审查意见的依据、理由;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依据等陈述(申辩)内容;
(6)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等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听证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等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
(7)听证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等在各自修改处压指印;
(8)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签名及日期。
19、听证报告
(1)案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
(2)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码;
(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等详细信息;
(4)听证的地点和时间;
(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等信息;
(6)听证会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承办人提供的审查意见的依据、理由;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依据等陈述(申辩)内容等;
(7)案件事实与理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相应的条、款、项、目等理由依据;
(8)处理意见和建议,应写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或者期限等意见、建议;
(9)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要签名、注明日期。
(三)审查决定。主要法律文书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移送函、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0、拟作出的送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本标准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2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1)重大行政执法在作出决定前应进行法制审核,并形成“法制审核意见书”等书面形式;
(2)执法项目,应写明XX(如:河道采砂、盗采地下水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承办单位,应写明案件承办机构(XX处/科)名称;
(4)承办人员,应写明案件的(2名)执法人员姓名;
(5)承办单位拟处理意见,应写明案件承办机构对该违法行为拟作出决定的建议;
(6)审核意见,按照《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3号)和《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辽依法行政发〔2019〕3号)等文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主要从案件“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具备执法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等情形,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建议或相关事项说明,审核内容可细化,但不得减少;
(7)法制审核结束,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应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8)若相关事项审核不符合规定,返回案件承办机构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后再进行法制审核的一定要注明“复核”字样;
(9)“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案件承办机构、一份本机构归档保存;
22、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1)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
(2)集体讨论的案由,写明集体讨论的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
(3)主持人、记录人、出席人、列席人的姓名及职务;
(4)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应汇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承办人阐述的意见和理由;
(5)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应汇报听证情况、听证各方的意见和理由,及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理由;
(6)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意见和理由,应每人记录清楚;
(7)结论性意见;
(8)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签字及日期。
23、案件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1)案由、案件来源,案由[同本标准“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文书标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案由”],案件来源写明投诉、举报、检查等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年龄、工作单位、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住(地)址等;
(3)案件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4)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处理意见、签名及日期;
(5)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6)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24、案件移送函
(1)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2)规范的文书文号、移送案件接收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3)写明移送案件的基本情况;
(4)注明移送案件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5)联系人、电话、地址,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6)移送案件的涉案物品清单(同本标准“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7)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2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1)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
(2)规范的文书文号、移送案件接收单位公安机关的名称;
(3)写明移送案件的基本情况;
(4)注明移送案件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5)联系人、电话、地址,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6)移送案件的涉案物品清单(同本标准“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7)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26、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作出的)
(1)规范的文书文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证件类型及号码、住(地)址等信息;
(3)案件的基本情况,应写明查明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4)行政处罚决定的结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或者期限;
(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应写明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等;
(6)行政处罚的效力,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生效;
(7)救济途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8)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日期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处罚的日期为准);
(9)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27、(可)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作出的)
(1)使用规范的文书文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证件类型及号码、住(地)址等信息;
(3)案件的基本情况,应写明查明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4)(可)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结论,(可)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5)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日期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处罚的日期为准);
(6)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28、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1)当事人依法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审批;
(2)案由[同本标准“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文书标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案由”];
(3)应定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
(4)违法事实及处罚内容,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等;
(5)应写明当事人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依据;
(6)应写清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具体时间等内容;
(7)承办意见,承办人对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8)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9)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29、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
(1)使用规范的文书文号;
(2)应写明应对当事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文号,当事人的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后,行政执法机关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3)应写清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具体时间等内容;
(4)行政执法机关、受送达(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及日期;
(四)送达。法律文书有“送达地址确认书”和“送达回证”30、送达地址确认书
(1)注明行政执法案件的编号;
(2)注明本案案由、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等;
(3)告知当事人提供、确认适用于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联系地
址、依据、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及时告知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因不准确提供联系地址产生的后果等内容事项;
(4)详细注明行政执法文书等签收人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
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是否接受电子送达及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
(5)受送达人确认并签名(盖章或捺手指印)并注明日期;
(6)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
执法行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参照本示范文书制做。
31、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1)规范文号、写明案件反映主要问题的案由;
(2)送达案件材料的名称、规范的文号;
(3)被送达人及送达地点;
(4)送达日期;
(5)送达方式,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和公告载体的音像记录一并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6)被送达人、代收人签名。被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注明拒收的理由;
(7)见证人、送达人签名;
(8)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84条至92条的规定实施送达。
(五)结案文书。主要法律文书有:结案审批表、结案报告等。
32、结案审批表
(1)行政处罚文书文号、发文日期;
(2)案由、案件来源、发案时间;
(3)案件简要情况,应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4)写明行政处罚的内容;
(5)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6)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结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7)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8)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33、结案报告
(1)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写明被行政处罚人(法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住(地)址等;
(2)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等案由、案件来源、案发时间;
(3)行政处罚文书文号、结案日期;
(4)案件简要情况,应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5)写明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6)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应注明自动履行、复议结案、诉讼结案、强制执行;
(7)行政处罚执行结果;
(8)填表人签名及日期;
(9)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三、行政强制文书标准
行政强制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法律文书。主要有: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行政强制终结执行决定书等。
(一)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
1、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1)当事人基本情况,应记载当事人(法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住(地)址等;
(2)应写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间和地点;
(3)案由,用于对行政强制案件性质进行定性分类,应写明案(事)件反映的主要问题(例如:“XXX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行政强制措施”)等等;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证(依)据理由,应写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执法人员拟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
(5)承办人意见,应写明案件执法人员拟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意见并签名、注明日期;
(6)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同意或者不同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7)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同意或者不同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审核意见、签名及日期;
(8)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2、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1)当事人基本情况,应记载当事人(法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住(地)址等;
(2) 应写明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间和地点;
(3 )案由(同本标准“行政强制文书标准→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案由”);
(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证(依)据理由,应写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拟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
(5)承办人意见,应写明案件执法人员拟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意见并签名、注明日期;
(6)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同意或者不同意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7)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同意或者不同意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等审核意见、签名及日期;
(8)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3、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1)应写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2)应写明行政强制措施的起、止时间,地点;
(3)当事人基本情况,应记载被行政强制措施人(法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的姓名(名称)、职务、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地)址等信息;
(4)见证人基本情况,若有见证人在场的,应记载其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住(地)址等信息;
(5)告知事项,行政执法人员就告知自己的姓名并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核实确认等;
(6)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和理由,以及当事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7)当事若进行陈述(申辩)的,应详细记载;
(8)现场处理情况,应写明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如:物品清点、厂房张贴封条,并开列、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邀请见证人现场见证等相关情况;
(9)“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应签注有“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等字样,当事人应逐页签字确认,见证人、执法人员、记录人等签字,注明日期。
4、查封(扣押)决定书
(1)规范的文号、被查封(扣押)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查明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3)实施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查封(扣押)物品名称,查封设施、场所的具体地址,并写明附《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清单》(同本标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4)查封(扣押)期限,并注明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将由行政执法机关另行书面通知;
(5)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负责人,并注明在查封(扣押)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期间,未经行政执法机关同意,任何人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决定书》所列物品,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7)被查封(扣押)当事人签名及日期;拒绝签字情况及理由;
(8)决定书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9)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
5、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1)应清楚记载查封(扣押)的时间、地点;
(2)被查封(扣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查封(扣押)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见证人在场的,记载其姓名等情况;
(3)行政执法人员和记录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
(4)现场情况,应写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然后对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进行清点,并开列、交付《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清单》(同本标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当事人未到现场的,应写明邀请见证人现场见证,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5) 被查封(扣押)当事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查封(扣押)现场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被查封(扣押)当事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如被查封(扣押)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及理由;
(6)笔录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7)记录人和见证人的签名及日期。
6、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处理通知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查封(扣押)当事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2)查封(扣押)的情况说明,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写明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
(3)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处理结果;
(4)应写明所附《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处理清单》;
(5)被查封(扣押)当事人签名及日期,若被查封(扣押)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及理由;
(6)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7)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
(8)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处理清单。
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解除查封(扣押)当事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2)查封(扣押)的情况说明,应写明相关《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文号和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的日期,并注明附《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清单》(同本标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3)解除查封(扣押)的理由,应写明解除查封(扣押)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
(4)应写明查封(扣押)期间被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的保管人员和解除查封(扣押)后的处理方式;
(5)被查封(扣押)当事人签字及日期,若拒绝签字应注明拒绝的情况及理由;
(6)决定书上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7)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8)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
8、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查封(扣押)当事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2)查封(扣押)的情况说明,应写明相关《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文号和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的日期和《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清单》(同本标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3)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理由,应写明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原因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4)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起始日期和期限;
(5)被查封(扣押)当事人签字及日期,若拒绝签字应注明拒绝的情况及理由;
(6)决定书上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7)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8)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
(二)行政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文书
9、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日期及其文号、送达行政决定文书的日期;
(4)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的原因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5)应告知被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
(6)催告书中应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期限;
(7)催告书中应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行政执法机关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9)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当事人(受送达人)签名(盖章或捺手指指印),注明日期;
(10)本文书一式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
10、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
(1)当事人基本情况,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等信息;
(2)行政强制执行的时间和地点;
(3)案由(同本标准“行政强制文书标准→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案由”);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证据理由,应写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应写明行政强制执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
(5)承办人意见,应写明行政强制执行事项、承办案件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6)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同意或者不同意行政强制执行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7)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同意或者不同意行政强制执行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8)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行政强制执行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应记载(写明)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的姓名、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地)址等;
(2)应写明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理由、依据、送达日期要求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内容且未履行;
(3)载明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期间有转移、隐匿财物等情况现象;
(4)写明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等内容;
(5)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
(6)当事人(受送达人)签名(盖章或捺手指指印),注明日期;
(7)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8)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
12、强制拆除公告
(1)规范的文书文号;
(2)案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
(3)写明依法已作出行政决定的文书名称和文号,责令当事人履行的义务县未履行,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拆除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4)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公告利害关系;
(5)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6)本文书若干份,用于多处张贴公告,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
13、强制执行申请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名称;
(2)写明本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文书、文号的理由及送达日期,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理由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等内容;
(3)当事人基本情况,应记载(写明)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的姓名(名称)、证件类型及号码、住(地)址等信息;
(4)申请机关的情况,写明申请强制执法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5)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应写明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等强制执行的内容;
(6) 行政执法机关及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抄送的检察院名称;
(7)本文书一式三份,检察院、法院各一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
14、加处罚款(滞纳金)通知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加处罚款(滞纳金)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联系电话、住(地)址等信息;
(2)被加处罚款(滞纳金)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加处罚款(滞纳金)当事的姓名人(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联系电话、住址等;
(3)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文号和日期;
(5)加处罚款(滞纳金)的原因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6)加处罚款(滞纳金)的起、止日期和数额标准;
(7)被加处罚款(滞纳金)当事人签名及日期,若拒绝签字的注明拒绝的情况及理由;
(8)告知书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9)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0)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
15、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写明被行政强制代履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被行政强制代履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行政强制代履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
(3)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行政强制代履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5)实施行政强制代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委托第三方的名称和代履行时间,并告知当事人全部承担预计产生的代履行费用;
(6)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7)被行政强制代履行当事人签名及日期,若拒绝签字应注明拒绝的情况及理由;
(8)决定书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9)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人员的签字及日期;
(10)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1)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交代履行人。
16、行政强制代履行催告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已作出的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已作出的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的日期及其文号、送达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的日期;
(4)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的原因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5)应告知被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
(6)催告书中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期限;
(7)催告书中应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
(8)行政执法机关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9)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0)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
17、立即代履行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立即代履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被立即代履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立即代履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
(3)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立即代履行的原因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5)实施立即代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委托第三方的名称和代履行时间,并告知当事人全部承担预计产生的代履行费用;
(6)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7)被立即代履行当事人签名及日期,若拒绝签字应注明拒绝的情况及理由;
(8)决定书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9)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0)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交代履行人。
第四节 立卷归档标准
一、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制度。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二、卷内文书应当纸质打印及使用蓝黑、黑色墨水的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所有文书只存一份正本。
三、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提取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证据材料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长、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
四、卷内文书可选择下列两种顺序排列:第一种顺序是行政(处罚、许可等)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第二种顺序是行政(处罚、许可等)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其他文书设置分类顺序排列。
五、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
六、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
七、卷内目录和证据材料备考表填写规范,案卷装订无金属物,并符合档案法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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