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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协作机制 深化执法建设 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成效凸显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21日   来源: 法规审批处

  在省检察院、省水利厅、沈阳市检察院、苏家屯区检察院和苏家屯区农业农村局的共同推动下,侵占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管线6年之久的违建厂房于10月16日开始拆除。

  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是从我省东部地区调水,解决辽宁中南部抚顺、沈阳、辽阳、鞍山、营口、盘锦、大连等7座城市工业和1500余万居民用水的战略性基础工程。基于工程的重要性,2009年9月,辽宁省人大专门出台地方法规《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工程运行和供用水进行保护和管理,保障辽宁中南部地区的供水安全。

  2017年6月,沈阳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设备公司),在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堡长兴甸村路南、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地下管线上方及保护范围内兴建厂房,于2017年末建成并投入使用。厂房占地面积约8259㎡,共建有5栋建筑,其中:门卫房1栋,生产厂房3栋,办公楼1栋。机械设备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安全影响评价,机械设备公司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输水工程安全运行,给供水安全造成巨大隐患。由于机械设备公司厂区及建筑物对输水管道附加荷载已经远超出管道允许附加荷载,致使包含本段在内的沈阳2配水站至辽阳配水站区间段输水管线无法进行定期停水检修,存在着巨大的供水安全隐患。如果因机械设备公司厂区建筑物压占管道或者因管线不及时检修引发爆管事故,将对周边环境造成破坏,对事发地和输水工程下游受水城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事故处理时间长,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据测算结果,单管爆管抢险和水量直接经济损失达551.78万元,间接经济损失6.4亿元。

  从机械设备公司开始施工、厂房建成以至2022年,省水利厅、苏家屯区农业农村局及润中公司(工程管理单位)多次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并下达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文书,要求其停止施工、自行拆除违建,机械设备公司也形成了《关于厂区压覆输水管线建筑物的拆除整改意见》《厂房拆迁施工方案》,但迟迟不肯付诸行动,违建厂房始终未能拆除。

  2022年8月17日,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有关文件精神,省水利厅向省检察院移送了该案线索材料,引起省检察院高度重视,列为重点督办案件并逐级转给沈阳市检察院、苏家屯区检察院,督促苏家屯区农业农村局按照《辽宁省东水济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苏家屯区检察院与苏家屯区农业农村局多次到现场开展工作。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2023年10月16日,违建业主委托施工单位开始对违建厂房进行拆除。目前,门卫房、厂房一主体结构已拆除完毕,厂房二部分主体结构已拆除,现场正在清运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

  违建厂房的成功拆除,是我省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成功实践探索,既发挥了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和保障作用,也起到了提升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能力和水行政执法效能的作用。困扰企业多年的心腹之患终于得到解决,为表达感谢,省水资源管理集团专门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检察机关赠送了锦旗。

  该案的妥善解决,强化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保障输水工程运行安全、中部城市群的用水安全,同时形成了案例示范效应,为涉水公益诉讼案件树立标杆、提供借鉴,有效发挥典型案例办理一件、影响一片、规范一类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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