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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发展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30日   来源: 厅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发展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54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9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发〔2017〕1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为"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水利建设和改革发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相关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其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助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周期保持同步,一般不超过5年,到期前根据国家和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合资金、集中投入;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和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补助资金预算,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含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补助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审核或备案,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考评等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部门预算、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方案意见,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组织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分配方案合规性审核、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健全市县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市县水利部门(含移民工作机构,下同)主要负责补助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等,研究提出补助资金任务清单和分解方案意见,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完善市县项目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主要用于重点引调水工程、水利枢纽工程、水库工程建设;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地下水禁采限采、海水入侵区综合治理和水资源保护等。

  (二)河湖综合治理与保护利用。主要用于落实河湖长制、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和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病险水库和水闸除险加固、重点河湖水域岸线开发利用与管理保护、河道采砂和清障等综合治理、河湖清淤疏浚、退耕(林)还河、河道生态修复、江河湖库水系联通与河塘沟渠农村水系综合治理等。

  (三)农村水利水电建设。主要用于灌区和灌排泵站工程建设与节水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牧区水利、小型水源、农业灌排电力设施、灌溉试验站能力建设和试验费用补助、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安全检测、农村小水电改造及达标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等。

  (四)水土保持建设。主要用于流域面积50 平方公里以下的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

  (五)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主要用于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非经营性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以及灌区泵站工程、农村饮水工程等维修养护,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水质实验室和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库运行维护等。

  (六)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安排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用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个人补贴、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安排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用于小型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区和影响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具体包括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等。

  (七)水利行业管理与能力建设。主要用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大禹杯”竞赛、河湖长制以奖代补,省级水利前期工作、行业监督执法与管理、能力和信息化建设、宣传培训,以及省水利厅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的专项业务费等。

  (八)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国家和省决策部署,确定的其他水利项目和支出。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于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勘测设计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第八条  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从补助资金中计提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三项费用,累计计提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 6%。项目管理费按单个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 1500 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 2%据实列支;超过 15 00 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 1%据实列支,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质量检测、审计监督、项目验收、宣传培训、绩效评价等管理方面的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自筹资金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

  市级实施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管理经费应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省以上补助资金中列支。

  市县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控制相关费用计提使用,不得自行提高计提上限比例、扩大支出使用范围。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补助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国家和省决策部署、水利中长期发展目标、水利发展实际和跨年度预算平衡要求,编制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条  各级水利部门编制或编报以水利发展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印发实施或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审批权限按有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水利厅另行下发。各级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竞争立项、建立健全项目库等方式,及时将补助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负责根据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及时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确保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指标,并按有关规定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市县须按相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单位根据工程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凭合法有效材料向水利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水利部门核实确认,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期分批拨付资金。

  资金支付的相关材料、审批手续和具体比例由市县财政部门商水利部门、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研究确定,并在资金管理规定和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落实责任主体,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程序。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预付款支付和质量保证金预留,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县要严格按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支持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要按照《预算法》要求,积极推进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公示,及时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市县水利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每个建设项目要单独建立辅助账、独立核算,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

  第十六条  执行中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市县,相应扣减或暂停安排资金。

  第四章  分配方式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任务清单由省、市水利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及相关水利规划或实施方案确定下达,并按规定明确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市县在优先保证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统筹安排各支出方向的预算额度。市县应及时将本地区资金安排情况和相关绩效目标报上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对确需实行省级项目管理的,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十九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结合年度目标任务、地区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按轻重缓急将资金切块下达市县,由市县统筹安排使用。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目标任务(权重 50% ),以国家和省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项目建设任务,以及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小型水库数量和 库容等为依据。

  (二)地区客观因素(权重20 % ),以市县水利工程设施数量、耕地面积、农村人口数量、洪涝干旱受灾及损失情况、移民后期 扶持重点工作任务,以及贫困县、民族县、边境县数量等为依据。

  (三)绩效因素(权重30% ), 以国家和省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大禹杯”竞赛评比考核结果、河湖长制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预算执行进度、农业水价综合改 革成效等为依据。

  对以目标任务分配为重点的资金,可以将地区客观因素权重并入目标任务权重统筹考虑。

  第二十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按照国家和省明确的补助标准或比例实行定额补助。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鼓励市县根据项目实际,积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互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按照国家和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规定,市县应加强水利发展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统筹整合,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形成合力。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根据职责分工以及国家和省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对成熟的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市县财政部门可先行垫付资金启动项目实施,待省以上补助资金到位后,再归还垫付资金,并会同水利部门做好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积极采取不定期检查、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措施,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分配、管理、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按要求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 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各市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7〕237 号)、《关于印发辽河凌河保护区河道综合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农〔2017〕622号)同时停止执行;其他省级制定的相关水利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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