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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创建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19日   来源: 河湖处

辽水建管函[2019]150号

  各市(不含大连)水利(水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水库大坝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水利部通知要求,我厅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创建工作,为全省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新的标杆、样板,促进小型水库管护主体、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进一步落实,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水库安全。

  一、 目标和原则

  全省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创建工作旨在督促各地进一步落实《指导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改革示范县的典型引领作用,加快解决当前小型水库管护主体责任不落实、人员和经费不足等问题,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1.明晰权责、确保安全。坚持权责一致,明晰小型水库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关系,进一步夯实小型水库县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和水库管理单位(含乡镇、村组)的管护主体责任,确保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根据小型水库的公益性质和影响公共安全的特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增加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同时,积极借助社会力量,探索建立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良好格局。

  3.总结经验、鼓励创新。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总结提炼成熟经验和典型做法,积极推广专业化管理模式,大胆创新社会化管理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

  4.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坚持重点攻坚突破与整体协调推进相统一,示范引领、重点突破,逐步推广、以点带面,探索有效模式加以复制和推广,推动示范县提前完成改革任务,带动面上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二、 工作安排

  1.水利厅全面负责全省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2019年6月上旬印发通知,启动申报工作,并动员各地积极申报。

  2.各市水利(水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6月20日前将候选示范县名单报水利厅,每个市报1个推荐示范县。

  3.水利厅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综合考虑各候选示范县水库数量、财力状况、工作实效等因素,于6月30日前择优确定5个县(市、区)创建省级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正式开展创建工作。

  4.省级创建县(市、区)对标改革任务,围绕改革目标,逐一抓好各项措施落实,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

  5.10月中旬,创建县(市、区)认真梳理改革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改革经验,提炼特点亮点,编制本县(市、区)改革工作报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6.11月底前,水利厅对各县(市、区)创建工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命名为“辽宁省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示范县”,并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或引导资金,优选1个改革成效突出、管理模式具有代表性的县(市、区)作为我省“全国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向水利部推荐。

  7.12月底前,水利部对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现场抽查。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申报名单和现场抽查情况,公布“全国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名单。水利部将对全国示范县予以适当的政策倾斜。

  三、 示范县指标

  申报县(市、区)要建立适应当地县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相关约束性指标见下表。

  指标名称指标值指标属性

  小型水库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的比率100%约束性指标

  小型水库建立稳定管护经费渠道的比率100%约束性指标

  小型水库培训巡查管护人员的比率100%约束性指标

  四、 工作要求

  1.严格申报把关。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对照《指导意见》的改革目标要求确定申报县(市、区)。申报县(市、区)必须在突破改革重点难点,探索专业化和社会化的管理模式上有突出表现。

  2.做好评估指导。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评估初审工作,对申报地区给予指导,对数据信息弄虚作假的县(市、区)取消申报资格。

  3.加强信息公开。申报县(市、区)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县(市、区)申报情况;水利厅在厅网站上公开示范县(市、区)名单。

  4.做好经验总结。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有关示范县经验,形成行之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做法。水利厅将把具有普遍意义的好经验好做法转化为制度规范和长效机制,并向水利部推荐。

  五、 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厅建设与运行管理处 石  宇

  联系电话:024-62181468  690002(水利专网)

  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 李忱庚

  联系电话:024-62181723  690705(水利专网)

  电子邮箱:lnsskzx@163.com

 

 

                                               辽宁省水利厅

                                               2019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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