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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09日   来源: 建管处

  为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结合全省水利建设实际,辽宁省水利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自2014年开始,水利部、住建部和国家发改委先后印发文件,号召深化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水利行业工程总承包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截至2021年1月,全国已有近10个省份出台了关于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

  2020年4月1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省政府意见》),提出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在此背景下,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和省政府有关工程总承包的意见,创新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省水利厅组织起草了《指导意见》。

  二、文件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依据

  充分参考了交通部、住建部、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结合《省政府意见》,放宽了资质承揽业务范围,加入了“鼓励省内企业与央企组成联合体投标”等意见,于2020年8月完成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0年9月15日至23日,向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场主体进行了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及建议21条。

  2020年11月10日,组织召开了专家座谈会继续征求意见。省水资源管理集团、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市、朝阳市水务局、喀左县水利局、阜新佛寺水库建设管理处均派出了工程总承包经验丰富的专家参会,厅法规处、规财处、水库移民处、监督处派人出席会议。参会人员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及修改意见进行了充分研讨,达成了一致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指导意见》(送审稿)。

  《指导意见》(送审稿)完全采纳修改意见8条,部分采纳11条,未采纳2条。同时,对征求意见稿结构进行了调整,删除了部分在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已提出明确要求的条款。

  (三)公平竞争审查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厅法规处将《指导意见》(送审稿)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审查机构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建议,进行了修改。

  (四)合法性审核

  经厅法规处审核,明确《指导意见》(送审稿)制定主体、权限合法,程序合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性规定。

  三、主要内容及重要条款说明

  《指导意见》(送审稿)分为六章,共23条。

  第一章总体要求,共5条。分别对工程总承包定义、适用范围、承包模式、承包范围和实施阶段提出了指导意见。

  第二章项目发包与承包,共7条。分别对招标要求、投标人资格、项目经理条件、评标、合同管理、分包管理、暂估价招标提出了指导意见。其中,(七)投标人资格条款参照了《住建部办法》,并考虑了《省政府意见》中关于“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在水利水电工程和港口航道工程之间可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的意见,写入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资质、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由具备上述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未仅限于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放宽了资质承揽业务范围;(九)评标条款考虑到避免恶意低价竞争,写入了“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合理设置评分权重和评标办法,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宜为30%至50%”。

  第三章项目风险分担,共1条。参照《住建部办法》和各省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确定了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分担的风险。

  第四章工程总承包各方职责,共4条。参照《住建部办法》和各省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并结合《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明确了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主要职责。

  第五章行业监管与服务,共4条。分别从支持引导、质量与安全监督、市场监管、支付监管方面提出了监管和服务要求。其中,(二十一)支付监管条款考虑了2020年10月9日,由审计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写入了“项目法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原则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工程结算与竣工决算概念不同。)

  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指导意见解释单位、试行期和服从国家有关工程总承包的最新要求。

  相关信息: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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