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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11日   来源: 建管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机制,结合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实际,辽宁省水利厅组织将《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及处理办法》《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了《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起草本《办法》,主要考虑四方面因素。一是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升监管能力的有效手段。目前,在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登记的市场主体约1500余家,且外省登记企业逐年增多。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做好市场监管,特别是事中事后监管是全省水利行业面临的重大课题。根据国家最新政策趋势,加强信用监管是未来一段时期内市场监管的主基调,也是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手段。二是进一步打造良好营商环境。2013年,辽宁省水利厅先后制定了《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及处理办法》《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在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方面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上述3个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已经不符合营商环境和信用管理的最新要求,应该予以修订。三是落实水利部和辽宁省信用管理最新要求。水利部于2019年印发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辽宁省于2021年颁布了《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均要求行业监管部门加强信用监管,对监管对象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在上述背景下,辽宁省水利厅组织对2013年制定的3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了本《办法》。

  二、文件起草过程

  (一)起草及征求意见过程

  2021年6月30日,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7月、12月和2022年1月通过辽宁省水利厅官方网站公示、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发函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了3次征求意见,征集对象包括各市、县水利(水务)局、省水资源管理集团、省水利厅厅直各单位、省水利厅机关各部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同时,2021年9月17日和12月6日,组织省水利厅机关有关部门、省水利厅厅直有关单位、8个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5个市场主体代表以及多名省内专家召开了2次座谈会,专题研究讨论《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针对前2次公开征求意见和座谈会专家意见,省水利厅先后2次集中修改完善。第3次征求意见后,收到反馈意见4条,均予以采纳。

  (三)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核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辽宁省水利厅组织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核,《办法》制定主体、制定程序、文件内容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同时,辽宁省水利厅于2022年3月14日向辽宁省发改委(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发函征求意见,辽宁省发改委复函无修改意见。

  三、主要内容及重要条款说明

  《办法》分为九章,共46条。

  第一章总则,共8条。其中,在第一条中引用了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第六条中明确了信用动态管理的定义。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共4条,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其中,第十二条中对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进行了定义,一是明确了“虽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也是不良行为的一种。二是明确了不良行为认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是对行政处罚的分类完全依据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共4条,分别明确了信用信息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公开期限。其中,第十六条一是明确了良好行为公开时间,总体长于不良行为公开时间,体现了鼓励创优的思想。二是结合《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公开期限。

  第四章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共6条,分别明确了良好行为申请、认定过程,加分次数限制、加分时间限制。其中,第十七条明确了良好行为认定标准、分值、公开期限。认定的依据是以全国公开的已备案的质量类、工程类评比奖励为主,且未设置地域限制。

  第五章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共7条,分别明确了不予公告情形、申诉期间公告处理、不予公告情形、不予公告行为认定程序、不良行为信息报送要求、不良行为追诉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要求。其中,第二十一条所提的附件3中分别给出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认定依据、分值、公开期限,依据充分。同时,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相结合,明确了对不良行为的实际情况,可分别采取公告和不予公告的方式,引导基层部门积极采用信用惩戒手段,更好维护市场秩序。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必须是《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第六章信用信息修复,共4条,分别明确了允许信用修复情形、信用修复时限、修复程序。

  第七章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和应用,共8条,明确了信用动态分值应用的几种情况。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市场主体初始分值均为满分。第三十四条参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 年版)》《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了对项目法人的惩戒措施。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对信用动态分值在招投标活动中应用进行了细化,与辽宁省水利厅2021年制定的《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更好衔接,操作性更强。

  第八章监督管理,共4条,提出了监督管理要求。其中,第四十一条明确了任何单位或自然人均可实名举报投诉。

  第九章附则,共3条。其中,第四十五条明确了良好行为认定标准和不良行为认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动态调整。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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