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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海事局关于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解读及说明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06日   来源: 厅河湖处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水河湖〔2023〕5号),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提高河道砂石开采、运输、堆存等涉砂活动监管效能,精准、高效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经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辽宁海事局研究决定从2023年起在全省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依法开采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其运输、过驳、装卸、堆存等,实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河道、航道整治疏浚产生的砂石不上岸利用的除外。

  (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主要包括: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编号、监督举报电话、查询电话、砂石来源、过驳、转运、运输、审核等内容。

  (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形式和使用管理。我省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采用纸质管理单形式,并结合实际逐步向电子管理单过渡。纸质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印制、严格保管、按需使用。按照分级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登记、发放、存档等相关管理工作。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应当在河道砂石装载现场填写,内容清晰、真实、完整、准确。河道砂石需水上过驳或砂场转运的,可由水上过驳区、砂场经营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

  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实行一车(船)次一单。纸质管理单一般一式四联:第一联由河道采砂现场监管机构收执,作为控制采砂总量的依据;第二联由采砂人(供砂人)收执,作为核对采(供)砂量的依据;第三联交砂石承运人,作为运输河道砂石合法来源的凭证,运抵目的地后交砂石接收方收执;第四联交发放采砂许可、批复河道整治疏浚项目或批复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砂石运抵码头或装卸点装卸(包括上岸堆存或装船离岸)、砂场堆存前,承运人应向有关经营主体提交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河道砂石需水上过驳的,水上过驳区经营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向接受过驳砂石的承运人出具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并留存复印件。砂场因销售或其他原因需转运河道砂石的,砂场经营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承运人出具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并留存复印件。

  (四)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方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监督执法。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海事局关于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发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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