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各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大连市分行,辽宁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大连市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用活用足金融支持节约用水政策实施,充分发挥金融要素在推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中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绿色低碳发展的支持,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节水贷”融资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节水贷”是辽宁省水利厅和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为有融资需求的用水单位、节水服务企业与金融机构搭建的专项融资对接服务平台,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开展节约用水领域项目建设及项目运营实施贷款优惠支持。
(一)城乡节水供水。主要包括以节约用水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为实施前提的城乡供水工程。
(二)农业节水增效。主要包括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新建大中型灌区,新建大中型灌排泵站及更新改造,实施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实施牧区水利工程改造。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实施养殖场节水改造和建设,畜牧节水示范工程等。
(三)工业节水减排。主要包括实施工业节水管理和升级改造,以及废水深度处理和达标再利用等。
(四)城镇节水降损。主要包括城镇节水改造,建设海绵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雨水、微咸水、再生水和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改造,洗车、人工滑雪场等特种行业高耗水服务业节水技术应用和改造等。
(五)节水科技创新。主要包括提供节水技术与工艺创新、节水产品研发和节水装备制造、节水技术成果市场化等服务的第三方企业。
(六)其他节水服务。开展节水“三同时”基础设施建设、节水载体创建、合同节水管理等节水服务的第三方企业。
优先支持水效领跑者企业(单位)、省级及以上节水标杆企业(单位)、节水型企业(单位),获得节水产品认证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良好及以上企业;使用《国家成熟适用节水技术推广目录》《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中的节水产品、技术和装备的节水项目;节水效益明显、具有推广价值的节水项目;开展合同节水管理的节水项目。
二、优惠政策
(一)保障信贷资源。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节水贷”融资服务,对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领域的信贷需求优先保障信贷资源,加大贷款投放力度。人民银行通过“辽绿贷”“绿票通”等专项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工具为发放“节水贷”的金融机构提供央行低成本资金支持。
(二)优化授信方案。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已开展授信的符合条件企业,在同等抵质押担保要求基础上合理增加授信额度。未开展授信的,可采取主动授信方式为企业核定授信额度,满足企业临时资金需求。
(三)优化贷款期限。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结合项目开发建设期限、技术研发周期和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期限等因素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
(四)实施利率优惠。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惠贷款利率。
(五)创新担保方式。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采取节水改造工程减少取用水和污水排放的企业提供灵活丰富的抵质押担保方式组合。鼓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
(六)提高审批效率。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审批和放款流程上建立专项绿色通道,提高贷款办理效率。
三、申请程序
在辽宁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节水贷”支持范围的企业(单位)均可以申请,以鼓励企业的节水行为,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按照“单位申请,政府推荐,金融机构独立审贷”的原则,履行以下流程。
(一)项目申请。申请单位提出贷款申请,登录“辽宁省水利厅网站(https://slt.ln.gov.cn)—节水贷”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省“节水贷”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为保障申报材料真实性,申请单位需要在“单位承诺”栏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申请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属地原则自主选择县级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审核。
(二)项目初审。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资格、贷款用途、节水效益等进行初审和确认,初审通过的项目经逐级推荐至省水利厅备案,形成辽宁省“节水贷”备选项目库。
(三)信息共享。省水利厅将辽宁省“节水贷”备选项目库信息与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共享,由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向有关金融机构推送。
(四)项目申贷。辽宁省“节水贷”备选项目库内的项目主体和企业(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可以实施双向选择,并按照经办银行贷款条件办理贷款业务。
(五)项目审贷。有关金融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独立审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综合考量申请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资信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担保方式。申请项目审批通过后,有关金融机构将最终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对于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有关金融机构要主动向申贷主体说明原因。
(六)贷后管理。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资金流向、风险情况监测,确保企业合规合理使用资金,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本行上季度发放“节水贷”信息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将汇总后的相关信息与省水利厅共享。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工作联动。“节水贷”是绿色金融创新工作的重要抓手之一,融资服务工作由各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内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鼓励有融资需求的用水单位、节水服务企业积极申报,对申报单位和项目及时审核、报送。各级人民银行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充分利用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开展“节水贷”融资服务。省水利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统筹联动,提高质效。
(二)推动融资对接。省水利厅与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定期共享“节水贷”项目信息,引导各有关金融机构积极跟踪“节水贷”信息库情况,积极与申请单位对接,做好“节水贷”融资服务。参与“节水贷”融资服务工作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节水贷”支持范围和优惠政策要求,制定本系统“节水贷”支持项目及企业类型目录,明确具体优惠政策。
(三)及时总结宣传。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提炼典型案例,加强工作宣传。省水利厅与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定期总结评估全省工作成效,提炼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服务模式,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推广,助力全省经济绿色低碳发展。
请人民银行辽宁省各市分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法人金融机构,并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及本辖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节水贷”发放情况统计工作。
辽宁省水利厅联系人:董珺璞
联系电话:024-62181301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联系人:边赛
联系电话:024-23440227
辽宁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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