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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18日   来源: 河湖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近期,辽宁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水河湖〔2024〕3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指导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经过多年努力,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河道采砂秩序总体可控。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河道采砂管理政策不断调整优化进一步明确河道采砂管理已经引起社会关注。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效解决河道疏浚砂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辽宁省水利厅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以及水利部、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艰巨性,统筹发展和安全,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按照“保护优先、科学规划、规范许可、有效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保持河道采砂管理有序可控,促进砂石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二是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审查审批。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应依据《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SL/T 423-2021)等编制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年度采砂计划和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实施河道采砂行政许可。规范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依法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确需经营销售的,按经营性采砂管理,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经营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水库、水电站清淤工程涉及砂石综合利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同时,强化疏浚砂综合利用报备、疏浚砂综合利用收等工作。

  三是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包括加强现场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非法采砂综合治理鼓励改革创新等4个方面。

  附件“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编制指南”,明确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三、实施范围

  指导意见适用于全省河道采砂规划计划许可制度落实、规范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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