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行业强监管”新时期水利改革总基调要求,为全面做好我省水利行业强监管工作,做好顶层设计,落实责任,建立和做好监督工作,省水利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厅水利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现就《辽宁省水利厅水利监督工作规则(试行)》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利监督机制体制建设,落实强监管责任分工,建立和完善水利监督工作制度,依据《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成立水利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辽宁省水利厅水利监督办法(试行)》和《辽宁省水利厅厅机关部门与厅直单位对应内设(分支)机构职责清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水利监督实际,省水利厅编制完成了《辽宁省水利厅水利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初稿,经厅专题会议汇报同意,先后征求了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各单位的意见。根据征求上来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报审稿,报厅党组审议,定稿印发。
二、主要内容
㈠总体情况
《辽宁省水利厅水利监督工作规则(试行)》按照水利监督“综合监管、专职监管、专业监管、日常监管”四个层次,明确了个层次的工作职责、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㈡具体内容
1.明确水利监督的内容分为“综合监管、专职监管、专业监管、日常监管”四个层次,确定四个层次监管的工作职责、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
2.明确综合监管责任部门单位是省水利厅机关各部门和厅直各单位有关内设(分支)机构,厅监督处牵头统筹日常工作。各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为监管责任人。
3.明确专职监管责任部门单位是省水利厅监督处和省水利中心质安站,其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为监管责任人。
4.明确专业监管分为水利重点工作落实、水利资金计划与使用、水利行政执法、水资源、水利工程建设运行、河湖综合治理、水土保持与水库移民、农村水利水电和农村饮水、水利安全生产、防汛抗旱等10方面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单位为责任部门单位,其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为监管责任人。
5.明确日常监管责任部门单位是省河库中心驻各市水文局和省水利厅派各市基层服务组,省河库中心分管各市水文局领导和水文局局长、以及基层服务组各责任人为监管责任人。
相关信息:辽宁省水利厅水利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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