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为全面做好我省水利行业强监管工作,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完善我省水利行业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省水利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厅特定飞检工作细则(试行)》。现就《辽宁省水利厅特定飞检工作细则(试行)》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辽宁省水利厅特定飞检工作,强化问题警示作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提高我省水利行业管理水平,按照厅领导的指示精神,根据《辽宁省水利厅水利监督办法(试行)》、《辽宁省水利厅厅机关部门与厅直单位对应内设(分支)机构职责清单》和《辽宁省水利厅水利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参照《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省水利厅编制完成了《辽宁省水利厅特定飞检工作细则(试行)》初稿,先后征求了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各单位的意见。根据征求上来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报审稿,报厅党组审议,定稿。
二、主要内容
㈠总体情况
《辽宁省水利厅特定飞检工作细则(试行)》共12条,按照水利监督“专职监管”的要求,明确了特定飞检的工作机制、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等。
㈡具体内容
1.明确特定飞检是指由省水利厅厅级领导带队对我省水利行业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四不两直”的工作机制。
2.明确特定飞检工作由辽宁省水利厅督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督查办)和省水利中心质安站组织实施,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各单位及其内设部门(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厅职能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承担特定飞检相关工作。
3.明确厅督查办和省水利中心质安站、厅职能部门单位的工作内容。
4.明确特定飞检工作的检查内容和工作程序。
5.明确特定飞检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问题”,被检查单位需限时整改,并参照《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实施责任追究。
相关信息:辽宁省水利厅特定飞检工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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