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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倒查追责办法(试行)》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4日   来源: 监督处

  为有效防范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省水利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倒查追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建立水利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之前,有效防范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严厉查处水利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辽宁省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倒查追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厅机关有关部门、厅直各单位、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和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在厅网站面向社会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上来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报审稿,经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后,报省水利厅党组审议通过后,于2021年12月7日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办法》对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水利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排查整治和不力的倒查追责工作进行了明确规范,共十五条。

  1.追责情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办法》从两个方面分别明确了倒查追责和免于追责的情形。

  2.追责原则。《办法》规定了倒查追责工作坚持属地、分级的原则,明确由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组织实施。

  3.事故调查。《办法》明确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的事项及应当提级调查的情形,并进一步明确了调查组构成、职责以及调查报告等事项。

  4.法律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以及负有水利安全生产监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员明确了合理的罚则。

 

    

  相关链接: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倒查追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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