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资金安全,保证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稽察工作,省水利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现就《辽宁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适应稽察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机构和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水安监〔2016〕164号)、《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水安监〔2017〕341号)和水利部建安中心《关于印发〈稽察人员选派和考核办法(试行)〉〈现场稽察工作流程〉〈现场稽察行为规范〉的通知》(建安〔2020〕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稽察工作实际,省水利厅修订了《辽宁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修订稿初稿先后征求厅机关有关部门、厅直各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112家参建单位(企业)意见,并在厅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上来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报审稿,经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后,报省水利厅党组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情况
《辽宁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修订稿共9章49条,对我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的适用范围、工作机制、方式与内容、计划、方法与流程、报告与整改、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奖励与处罚、保障措施、责任追究标准和典型问题通报标准等方面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具体内容
1.明确水利建设项目稽察(以下简称“水利稽察”)是指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明确省水利厅、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被稽察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稽察工作中的各自职责。
2.明确厅监督处(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省水利稽察工作;明确厅其他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稽察办统筹协调下承担的工作任务。
3.明确水利稽察实行稽察组长负责制、稽察组的组建条件以及稽察组长、专家、组长助理的工作职责。
4.明确水利稽察的工作方式包括常规项目稽察、专项稽察、专项调查、工作督察、项目复查等。明确稽察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有关项目监管和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水利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建立完善建设管理制度、组织推动项目建设等工作情况;抽查建设项目前期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计划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实施情况;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5.明确稽察办负责组织厅各业务部门、单位编制水利稽察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按照年度计划开展水利稽察的方法和流程。
6.明确稽察报告应包含的内容;明确以成果讨论会的形式对稽察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其中成果讨论会提出的较为严重的责任追究建议由厅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厅监督处、建管处、法规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复核确认后,由省水利厅直接或责成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明确水利稽察发现问题责任追究标准和发现典型问题通报标准。
7.明确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被稽察单位和责任人、稽察人员的奖励与处罚规定。
8.明确水利稽察在人员、交通和办公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相关链接: 《辽宁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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