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频道 > 资讯详细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沈阳燃气沈法管线穿越辽河保护区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07日   来源: 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沈阳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沈法管线穿越辽河工程相关报告的请示》(沈燃[2016]17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略)

  二、《防洪评价报告》批复

  (一)基本同意《报告》采用的基础资料和水位、壅水、流速、冲刷分析计算方法及成果,以及提出的工程建设对辽河的行洪安全和河势稳定等影响分析的主要结论。

  (二)管线穿越处位于沈北新区石佛寺朝鲜族锡伯族乡至法库三面船镇四家子村,辽河断面L148-L149之间,起点坐标为(X=4667895.5110,Y=41521216.8571),终点坐标为(X=4672514.9767,Y=41522290.4434),穿越全长4884米。穿越工程等级为中型穿越工程,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该段河道防洪要求,为100年一遇。

  (三)管线以3次定向钻方式穿越辽河保护区,间隔段采用明挖铺设方式,即辽河左堤:定向钻入土点坐标为(X=4667895.5110,Y=41521216.8571),距辽河左堤背水侧堤脚215米,距辽河断面L149下游718米,出土点坐标为(X=4668705.3824,Y=41521377.5598),距辽河左堤迎水侧堤脚585米,穿越长度822米;辽河左岸滩地、主河槽:向北明挖铺设564米后采用定向钻方式,入土点坐标为(X=4668705.3824,Y=41521377.5598),距辽河左堤迎水侧堤脚1149米,出土点坐标为(X=4670644.2211,Y=41521547.1304),距辽河右堤迎水侧堤脚1823米,穿越长度1450米;辽河右岸滩地、支流、右堤:向北明挖铺设1055米后采用定向钻方式,入土点坐标为(X=4671722.6866,Y=41521915.4677),距辽河右堤迎水侧堤脚768米,出土点坐标为(X=4672514.9767,Y=41522290.4434),距辽河右堤背水侧堤脚190米,距辽河断面L149下游980米,穿越长度993米。

  (四)管线定向钻穿越处辽河左堤迎水侧堤脚高程38.60米,管线管顶高程不得高于23.60米;左岸滩地平均高程39.48米,管线管顶高程不得高于36.00米;管线穿越处辽河主河槽底高程平均36.02米,管线管顶高程不得高于21.00米;管线穿越处辽河右堤迎水侧堤脚高程为39.66米,管线管顶高程不得高于24.66米。管线明挖铺设段管顶高程不得高于36.00米。

  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9200平方米,其中项目建设区58700平方米,直接影响区10500平方米;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预测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量为45.23吨,扰动地表总面积58700平方米。

  (二)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河体,加强施工管理和临时防护,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一)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与相关规划相容,在落实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控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项目建设对辽河保护区环境影响不大。从环保角度分析,该建设项目可行。

  (二)该“报告表”编制符合评价导则、规范要求,内容较全面,工程分析较清楚,评价等级恰当,评价方法准确,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提出的环境管理意见明确,评价结论可信,同意主体工程的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本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应科学组织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定环保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施工作业应采用低噪声、振动设备,以降低施工噪声、振动的环境影响,防止噪声、振动扰民事件发生;施工中产生的弃渣要妥善处理,选择合适的场地集中堆放,做好边部的堆砌工作;采取洒水、覆盖、遮挡等有效措施降低施工扬尘的环境影响;施工产生的废水应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排放,沉淀池泥渣应及时处理;设置规范的防渗泥浆池、沉淀池,严禁将泥浆排入辽河保护区。施工结束后及时将泥浆无害化处理,不得丢弃在保护区内或就地掩埋。应尽可能减少临时占地,做好项目建设临时用地生态恢复工作和生态建设工作。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管线穿越辽河保护区工程按规定应向辽宁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二)沈阳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本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监督监察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方案报送沈阳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三)工程穿越保护区部分专项验收,由辽宁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组织进行。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遇有河道治理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河道治理总体规划无条件服从河道主管部门的管理。

  (五)工程涉及第三人水事权益和其它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辽宁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2016年10月17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