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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准予辽宁省清河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延续取水许可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29日   来源: 法规审批处

辽宁省清河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

  依你单位申请,我厅受理了清河水库延续取水许可申请书。经材料审查,决定批准延续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延续事项

  你单位所属清河水库位于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境内,辽河支流清河下游,水库于1958年5月3日开始兴建,1960年主体工程基本竣工,1966年9月26日溢洪道落成。清河水库是辽河流域的重要水利枢纽工程之一,以防洪、灌溉为主,兼顾工业供水、养鱼等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

  同意你单位取用清河干流地表水,年取水量38357.8万立方米,其中,向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供水1791万立方米,向玖龙纸业(沈阳)有限公司供水596.8万立方米,供水保证率均为95%;补偿下游农业供水35970万立方米,供水保证率为75%。

  二、有关要求

  1.取水单位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批复文件规定的条件取用水,未按照相关要求取用水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2.取水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取水许可批复文件等相关要求,做好取水计量工作,建立取水台账,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计量准确,同时确保取水信息实时传入省水资源管理系统。

  3.按照水利部有关计划用水管理要求,取水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水利厅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取水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时,应当报经省水利厅批准。

  4.我厅与市、区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采取多种形式对该取水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5.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取水时,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委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如发生《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况,你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联系人:梁松雪 15840083880

  

辽宁省水利厅

2023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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