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鞍山至台安高速公路跨越太子河、浑河、辽河桥梁工程建设方案的函》(辽建管建设〔2023〕14号)收悉。经审查,同意鞍山至台安高速公路跨越太子河、浑河、辽河桥梁工程建设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该项工程涉河建设方案主要技术指标和有关建设管理要求按照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宁省水文局)审查意见执行。
二、你单位应将施工方案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应接受上级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活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其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三、该项工程建设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你单位应提前与有关管理单位协商,按照双方协议进行。
四、如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发生变化,应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三年,如该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需要延续有效期,应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向我厅提出延续申请。
五、本批复仅适用河道及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安全方面,你单位应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
附件: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省水文局)关于鞍山至台安高速公路跨越太子河 浑河 辽河工程建设方案暨防洪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辽河库江河〔2023〕61号)
辽宁省水利厅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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