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从业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相关要求,现将《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二级资质行业审查参考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建设与运行管理处
2023年6月21日
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二级资质行业审查参考要点
一、行业审查范围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2.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3.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4.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二、行业审查总体要求
对照住建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依据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行业审查,审查意见应明确清晰。
三、行业审查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1.资料受理: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由省住建厅受理后通过辽宁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系统)转送至辽宁省水利厅建设与运行管理处(以下简称“厅建管处”)。
2.专家审查:厅建管处每月初对上月转送材料组织一次专家审查,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在审查过程中,各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逐项填写各项资质标准的达标情况。审查完成后,厅建管处组织召开会议对全体专家的审查意见进行核查汇总,形成明确的专家审查意见。
3.编制辽宁省水利厅审查意见:厅建管处结合专家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编制书面审查意见,经处务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厅分管领导签批。
4.反馈结果:厅建管处依据经签批的审查意见向省住建厅反馈行业审查结果,审查结果为“不通过”的,应同时反馈不通过的具体原因。审查结果及不通过的原因由省住建厅统一对外公示。
四、行业审查依据
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第二批) 的决定》(建法规〔2020〕2号)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
9.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住建建改〔2022〕2号)
五、行业审查要点
(一)企业净资产
1.证明材料
企业须提供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的合法的企业财务报表。
2.审查标准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规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 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要求,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
(二)主要人员
1.证明材料
(1)企业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证书(相关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下同)、职业资格证书(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注册建造师)。毕业证书(相关院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下同)在职称证书无法确认专业或专业不符时,需提供。
(2)企业技术工人需提供身份文件职业资格证书(相关部门颁发的技工等级证书)。
2.审查标准
(1)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等专业,其它专业不予认可。专业认定首先通过其职称证书确认,职称证书无法确认或不符的、应通过其毕业证书所学专业认定。
(2)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建法规〔2020〕2号)要求,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要求,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审查时根据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
①企业技术负责人从业经历以企业申请表填报信息为准。该从业经历及其业绩的真实性实行技术负责人和企业法人承诺制。
②技术负责人业绩评审认定标准,结合中标通知书合同、完工验收报告 (工程质量合格以通过完工验收为准) 等申请材料附件,以是否满足资质等级标准条件为主要审查内容。技术负责人姓名及职务,不能在证明材料中体现的,须提供技术负责人在涉及上报业绩时所在单位的任职证明。如以上材料无法证明该工程项目资质等级的,可从其附加提供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说明、工程量清单等材料中体现,但该材料必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③合法的专业分包业绩,可以作为技术负责人业绩使用,但分包合同内容必须体现为专业工程合法分包,劳务分包不予认可。
④对于存疑、无法判断的省内或省外业绩,由评审专家汇总相关信息后上报省厅审批管理人员,省厅可酌情进行官方核验(省厅向项目属地水行政管理部门发函)。
(三)企业工程业绩
1.证明材料
(1)每项业绩证明材料至少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完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合格以通过完工验收为准)。
(2)若项目采取直接委托方式 ,可以使用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会议纪要等三重一大讨论决定书面资料替代中标通知书。
2.审查标准
(1)企业工程业绩以企业申请表填报信息为准,该业绩的真实性实行企业法人承诺制。
(2)企业工程业绩评审认定标准,结合中标通知书合同、完工验收报告 (工程质量合格以通过完工验收为准) 等申请材料附件,以是否满足资质等级标准条件为主要审查内容。如以上材料无法证明该工程项目资质等级的,可从其附加提供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说明、工程量清单等材料中体现,但该材料必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时间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完工的工程业绩。如: 申报日期为 2023年1月1日,“近5年”的业绩是指 2018 年1月1日之后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3)合法的专业分包业绩,可以作企业工程业绩使用,但分包合同内容必须体现为专业工程合法分包,劳务分包不予认可。
(4)对于存疑、无法判断的省内或省外业绩,由评审专家汇总相关信息后上报省厅审批管理人员,省厅可酌情进行官方核验(辽宁省水利厅向项目属地水行政管理部门发函)。
(四)技术装备
1.证明材料
(1)有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
(2)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2.审查标准
技术装备规格和数量必须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
六、其他事项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 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业绩和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2.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但申请事项仍为升级。
3.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为原件彩色扫描件且清晰可辨,资质申请表应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和企业公章承诺。
4.企业填报信息中,涉及人员、企业净资产(除新设立)、企业业绩 (如有) 均需上传证明材料。
5.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可以兼任,但与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可兼任。
6.如企业提供了某项目业绩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互联网公示的业绩录入信息截图及路径可全部替代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手续等证明材料。提供了某项目业绩中标结果网络查询截图及路径可替代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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