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河铁路桥隐患整治工程对太子河本溪(五)水文站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文站网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宁省水文局)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河铁路桥隐患整治工程对太子河本溪(五)水文站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辽河库站网〔2024〕8号)(详见附件),现就该项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河铁路桥隐患整治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位于太子河本溪(五)水文站下游3.1千米处,拟建工程内容为桥梁拆除并在原址重建,新建桥梁在河道内布设10座桥墩,桥墩基础均为灌注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辽宁省水文条例》规定,开展工程建设对水文监测影响分析评价是必要的。
二、《评价报告》对太子河本溪(五)水文站水文监测受工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基本合理,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拟建工程对本溪(五)水文站的测验工作环境、水文测报及资料整编无影响的结论。
三、在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期间,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与水文部门沟通,做好水文监测设施设备和监测环境保护工作。
四、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辽宁省水利厅
2024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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