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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辽宁省作物生物育种技术基地(一期)建设项目(2110-210000-04-01-72776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28日   来源: 法规审批处

辽宁省农业科学院

  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查批复 <辽宁省作物生物育种技术基地(一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函辽农院20241号),我厅已经于20241月3受理。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38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防治标准。

  (三)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5.19万元。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压实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责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设计变更管控,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与植被。做好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好土石方挖填平衡与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 阜新市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如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有关情形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如项目确需新设弃渣场,应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同意,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有关条件的,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厅审批。

  四、本项目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由你单位依据相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组织开展。你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联系人:吴帅 电话:024-62181326

  

辽宁省水利厅

20242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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