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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航空工业沈飞新建 902号测试厂房项目基坑降水取水许可申请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13日   来源: 法规审批处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依你公司申请,我厅受理了航空工业沈飞新建902号测试厂房项目基坑降水取水许可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航空工业沈飞新建902号测试厂房项目基坑降水取水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航空工业沈飞新建902号测试厂房的基坑降水,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院内,建筑面积12420.58平方米,为保障地下结构施工安全,需进行基坑降水。项目沿基坑周围封闭布井,共布置37眼降水井。

  二、批准事项

  同意你公司施工期总取水量463.75万立方米。其他技术要求按照《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宁省水文局)关于航空工业沈飞新建902号测试厂房项目基坑降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辽河库水资源〔2024〕22号)执行。

  三、有关要求

  1.按照规定,你公司应向我厅提交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申请和试运行报告,经我厅验收同意后发放取水许可证,并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畴。

  2.你公司应安装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直接排放水量和回用水量分别进行计量,做好计量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

  3.你公司应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加强水资源和节水管理,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4.你公司应密切关注基坑降水对周边环境影响,如出现不利影响应首先停止疏干降水工作,待问题解决后方可恢复。

   人:梁松雪

  联系电话:024-62181303

  

辽宁省水利厅

2024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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