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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年工程系列水利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10日   来源: 厅人事处

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4号)、《辽宁省工程系列水利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辽人社职〔2022〕23号)要求,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4年工程系列全省水利行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

  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工作能力、业绩考核和对社会及所在单位的实际贡献,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评审重要内容紧扣新时代“六地”目标,围绕参评人员参与实施《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及《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辽水规财〔2023〕88号)中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任务表现,完善识人用才机制,并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增加其在评价指标中的比重。营造弘扬科学精神、潜心研究的制度环境,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技术人才队伍。

  二、评审范围及权限

  凡在我省从事水利工作的人员不含公务员),不受户籍、身份、档案等制约,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均可参加相应层级水利职称评审。

  辽宁省工程系列水利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水利行业正高级和省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省属其他部门(单位)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省水资源管理集团等自主评审单位按核准权限自主开展评审工作)。

  三、申报条件

  申报各级职称资格,应符合《辽宁省工程系列水利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辽人社职〔2022〕23号)相应条件。同时,根据职称改革有关要求对以上文件部分内容做如下说明:

  (一)关于学历、学位与资历。

  1.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申请职称评审不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19〕1号),申报人无需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申报人所在单位通过学信网或学位网查验、打印查询结果,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学信网或学位网无法准确查询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个人学历、学位信息审查情况材料,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签章。

  学历、学位查验材料作为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2.具备工程类硕士学位的非水利专业研究生,通过继续教育取得水利专业本科学历后,可对照水利相关专业研究生资格条件申报相应职称。

  )工作业绩和成果。

  申报工程师及高级工程师的,独立撰写的技术研究(调研)报告1篇以上并经相应层次的专家出具评议证明为必备项。评议证明应能客观真实反映报告研究质量并体现申报人专业素养。参与实施《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及《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辽水规财〔2023〕88号)中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工作的,需提供参与及工作完成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除论文、专利、奖项等可通过固定渠道查询的业绩外,其他业绩成果,需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主持完成(制定)、发挥主导作用等的证明。

  )申报专业。设置7个评审专业,分别为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水文地质与工程测绘、水利自动化与信息化。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应明确所参评的专业。

  对于所学专业为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械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控制科学与工程等,并从事水利自动化与信息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申报水利自动化与信息化专业。

  对于所学专业为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物理化学、分析化学、无机化学、应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化学工程、水生态水环境等,并从事水文水资源及水环境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申报水文与水资源工程专业。

  对于所学专业为水利相近专业的,并从事水利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工作实际申报相应评审专业。水利相近专业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2020年版)》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门类中为水利技术工作提供支撑和服务的专业。 

  )其他。根据《关于公布<辽宁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辽人社职〔2020〕38号),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目录》内水利及相关专业注册土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安全工程师等技术类职业资格的,可对应相应层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职称资格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工勤技能人员符合各层级职称评审学历、业绩、论文等基本标准条件的,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四、评价方式

  评委会实行综合评价、业内认可和单位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模式。综合评价是按照评价标准对参评人员申报材料进行的量化赋分。业内认可是通过评审、答辩的方式对参评人员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的赋分。单位评价是根据所在单位对参评人员的评价意见进行的赋分。

  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参评人员综合分数为100分,对于厅直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占总分权重50%,答辩占总分权重30%,单位评价占总分权重20%;对于其他人员,申报材料占总分权重60%,答辩占总分权重40%,单位评价作为参考不计入总分。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审通过率原则上均不超过50%。

  工程师及以下职称参评人员综合分数、评价要素分值比例和评审通过率,由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有关要求

  (一)厅直属事业单位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待聘人数超过相应岗位设置数的,各单位应按照相应岗位设置数的50%推荐上报参评相应职称的人员。

  (二)由单位派往国外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和援疆援藏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援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职称评审,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评审,参评时免答辩。

  (三)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等,必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且同一份申报材料在同一申报人员卷中不能重复使用

  (四)申报人提供的获奖证书和相关项目材料,应为水利专业及相近专业,非水利及相近专业的不能作为评审依据。提交业绩成果证书(含专利)应同时附该成果相应的评价证明材料和获奖文件原件。集体奖励项目须提供个人参与项目的原始材料及相关证明。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档案存放证明。

  )申报人提交论文成果的,要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检索。申报人提交专利成果的,要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申报人提交标准成果的,要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申报成果为企业标准的,应提供相关企业证明。

  破格申报人员在填写《辽宁省水利专业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时,应按照评审条件要求“主要业绩”栏增加相应业绩成果并提供证明材料,其他内容仍按现有《审核表》格式填写 

  七)申报人要严格按照规定提供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249月30日。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12月31日,资历年份为周年。

  )申报人需要准确填报、规范书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可在省人社厅官网“下载”栏目下载)一式三份,评审通过人员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分别由本人、单位(本人人事档案)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留存。

  )申报人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时,须在表中“备注”栏内填写如下内容并签字“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继续落实“个人、单位双承诺制”。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及以后两年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已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

  六、申报程序

  按照“谁推荐、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集中公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等申报程序。未经申报程序的材料,不予受理。实行一次性报卷,不得补报。

  用人单位须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推荐,并经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按照规定报送评委会办事机构,市属单位申报人员须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省属单位申报人员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直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一般应在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创新创业等特殊规定外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二)审核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成立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人事干部、考评专家、部门负责人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和实际贡献等,对其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推荐上报。申报人主卷材料的每份复印件都应经推荐单位人事干部签字,并加盖推荐单位、主管部门、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验公章。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自由职业申报人员,可以由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三)汇总上报。市县申报材料由所在地人社、水利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厅人事处。厅直单位申报材料由各单位汇总后直接报厅人事处。其他单位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盖章后报厅人事处。各单位应汇总填写本市(县)或本单位《辽宁省水利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一览表》(附件1)(附电子版),并随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各单位申报人超过2人(含)的应当排序。

  七、时间安排及报卷地点

  报卷时间:9月20-30日。过期不予受理。

  报卷地点:省水利厅6号楼513房间。

   人:崔大羽 王呈会  陈仕琪 

  联系电话:(024)62181411

    真:(024)23863020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工作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辽宁省水利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一览表

        2.辽宁省水利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公示表

        3.职称评审公示证明

        4.辽宁省水利专业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

        5.评议证明

        6.职称申报材料组卷要求

 

 辽宁省水利厅

202462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辽宁省水利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一览表.xlsx

附件2:辽宁省水利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公示表.xls

附件3:职称评审公示证明.docx

附件4:辽宁省水利专业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doc

附件5:评议证明.docx

附件6:职称申报材料组卷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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